涉及转继承的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初,一位女当事人来到了许昌市汉魏公证处的办公室,咨询有关继承公证问题。 女当事人为谭某,父亲早在2013年就已去世,父亲名下有一处房产,谭某在办理该处房产过户时出现了问题:谭父共有四个子女,其中一个儿子于2018年1月死亡,这个死亡的儿子且已离异,遗留有一个独生儿子谭某某尚未成年,一直跟随母亲宋某共同生活,因宋某母子两人没有固定的住所,故宋某以谭某某的名义在谭某某就读的学校附近购买了一处房产,并交付了购房押金。宋某目前正在筹备剩余的购房款项,因此想将谭某某应继承谭父的房产份额,由其他继承人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谭某某,用来购买新的房产;可是,不动产中心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权代未成年人放弃继承为由拒绝受理房产过户,因此事情陷入了困境。了解事情的原委后,公证员向谭某建议:如果谭某和其他继承人达成一致的《遗产分配协议》,是可以将谭父名下的房产过户至其中某一位继承人名下的,而所达成的《遗产分配协议》并没有损害到未成年人谭某某的合法权益,只是继承所得的财产种类不同。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两名公证员首先前往被继承人谭父生前所在的工作单位,了解到谭父的父母、老伴已先于谭父死亡,谭父共有4个子女的事实,然后又到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到谭父自配偶死亡后一直未再婚,以及查阅了谭父已死亡儿子的婚姻信息,最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谭父名下准备继承的房产未办理过抵押登记,并向人民法院了解到谭父及已死亡的儿子没有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的债务,在核实完毕后,分别见到了其他的两名继承人,以及未成年人谭某某的监护人宋某,他们均表示,同意谭父名下的房产可过户至谭某个人名下,在确定房产价值后,谭某将其他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现金的方式分别支付给其他继承人。2019年2月13日,谭父的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公证机关签订并申请办理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为慎重起见,公证员要求宋某提供了以谭某某名义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保证未成年继承人谭某某的合法权益,并要求宋某以书面形式承诺:在谭某某未成年前,其应妥善监管谭某某名下财产;最后提醒所有继承人:待《遗产分割协议》中由谭某支付的款项收到后,将收款收据交至公证处保管。 《遗产分割协议》约定条款履行完毕后,谭某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申请,公证员依据已生效的《遗产分割协议》,受理了该公证事项并为谭某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豫许魏证内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谭某,女,一九六X年九月四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XX办事处XX路XX号X号楼X单元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谭父,男,一九三X年七月三日出生,生前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XX大道XX号X号楼X单元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一日死亡。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谭某因继承被继承人谭父的遗产,于二0一九年二月十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身份证、2.死亡证明、3.亲属关系证明、4.房屋所有权证、5.遗产分割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继承人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并自愿承担不实陈述及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一、被继承人谭父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一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谭父死亡时遗留有:《房屋所有权证》许房权证市字第XXXX号住房一处。 三、谭父的父母、配偶均已先于谭父死亡,谭父自配偶陈某死亡后一直未再婚,谭父与配偶陈某系原配夫妻,他们共有谭某、谭甲、谭乙、谭丙四个子女,其中谭乙于二0一八年一月九日死亡。 已死亡的继承人谭乙与苏某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离异,离异后谭乙未再婚,谭乙与苏某只有一个独生儿子谭某某(未成年)。 四、上述房产系谭父在配偶陈某死亡后购买房产,为谭父个人所有房产;谭某、谭甲、谭丙、谭某某已达成书面《遗产分割协议》(该协议经我处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于许魏证内民字第XX号)。 五、据被继承人谭父的女儿谭某称:被继承人谭父生前未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谭甲、谭丙、谭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宋某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经查询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平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没有被继承人谭分别的公证遗嘱信息。 五、现谭父的女儿谭某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谭父名下的上述房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谭父死亡后遗留的上述房产为谭父的个人遗产。根据谭父第一顺序继承人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上述谭父名下,《房屋所有权证》许房权证市字第0201XXXXXX号房产应由谭父的女儿谭甲个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许昌市汉魏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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