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5日,申请人刘某因房屋在装修过程中遭损失而提起民事诉讼,后向金川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指派律师帮助其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了解,刘某自己多次找过社区及物业调解无果,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自己是残疾人且经济困难而经法院建议提出法律援助申请。金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向其提供了咨询,同时告知其请求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刘某听取了律师建议。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刘某虽然在主体上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其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由房屋遭受损害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该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规定:“ 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可以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外,经济困难的公民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二)涉及虐待、遗弃或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三)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而刘某虽然在主体上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其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由房屋遭受损害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该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