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宋某等七人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宋某是河南省三门峡市xx酒店的老员工。xx酒店作为国企曾是三门峡市的地标性建筑。宋某1999年来到酒店工作,期间一直兢兢业业、任劳任怨。2007年企业改制,xx酒店的整体产权通过公开竞价被A公司竞得,包括资产、债权、债务、费用及应缴纳税费、职工安置以及应承担其他事项及费用。2008年5月三门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xx酒店职工安置方案,在此时一大批员工都离职或更换了新的工作,但是宋某等部分老员工留了下来,A公司与其中部分劳动者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2009年12月6日,xx银行作为原xx酒店的股东及投资人,与A公司和B公司共同签订了三方《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明确B公司是实际竞得人,A公司系代理公司,B公司直接享有A公司的相应权利同时履行全部义务并承担责任。 2008年xx酒店就已经不再营业。宋某等人作为劳动者,对于公司的股权及资产变动并不十分清楚,虽然酒店歇业,但是继续负责酒店的安保、消防、水电等工作。B公司和A公司是一套人马的两家公司,A公司的法人与B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系夫妻关系,A公司的法人同时作为代理人处理B公司的对外事务。2008年-2012年期间,这些劳动者的工资都是由这夫妻二人发放,从2012年开始便不再为劳动者发放工资,同时也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迫于生活的压力,这些劳动者陆陆续续离职几人,剩下几人仍然继续为酒店工作。由于人手不够,宋某更是住到了保安值班室,一天24小时看管酒店的财产。这些年A、B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夫妻二人曾多次向劳动者许诺发放工资,但却迟迟未予兑现。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8年12月,宋某7名劳动者向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且申请人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遂受理并指派河南锦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怡代理本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了宋某等劳动者,详细了解了案情。经调查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可以向三门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拖欠的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本案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为:这些劳动者是与哪家公司成立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是xx酒店还是A公司或B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只能有一个用人单位,哪种方式对劳动者最有利?xx酒店涉诉案件较多,酒店资产已经被保全,劳动者胜诉后如何保障能够执行到位,让劳动者最终把钱拿到手?两名劳动者已经过了仲裁的1年时效,这2名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均未解除,要主张经济补偿金需要先解除劳动关系。 为了解决以上焦点和难点问题,承办律师在律所内部开展多次研讨会,大家对案件发表不同的建议,同时采取了以下工作:因案件特殊,将xx酒店、A公司和B公司同时列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提交仲裁申请书;案件受理后,帮助劳动者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将xx酒店剩余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以便于将来执行;为劳动者准备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过邮寄、张贴的方式向对方送达;查阅酒店全部的档案材料,寻找对劳动者有利的证据并整理证据目录,理清法律关系。 本案法律关系极其复杂,涉及三门峡市当地政策、公司法、劳动法等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承办律师针对证据不断分析、推进,制定多种诉讼策略。本案从2018年12月份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两公司的工作人员均不露面,邮寄的文书均被退回,无法联系到A、B两家公司,导致本案一度搁置。后通过承办律师与办案人员多方努力,终于找到了B公司的律师,这才使得本案往下推进。在2018年12月-2021年7月期间,劳动仲裁委组织了多次调解及开庭,其中2名诉求金额较少的劳动者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在调解书履行期限届满后,承办律师帮助他们申请了强制执行,目前已经执行完毕,这两名劳动者已经拿到了相应的款项。剩下5名劳动者因金额较大未能调解成功。 在多次调解及开庭的过程中,庭审围绕以下争议焦点:谁作为用工主体来承担相应的责任、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是多少、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应缴纳社保等。对方否认A公司或B公司应承担责任,认为xx酒店系用工主体,应由xx酒店来支付拖欠的工资等。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xx酒店没有任何的资产,如果xx酒店承担责任,那么劳动者这些年的付出将付之东流。 承办律师认为: 一、被申请人B公司系本案的用工主体,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申请人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依据是:2007年12月8日,A公司代理B公司在某拍卖会上,竞得xx酒店的整体产权,包括资产、债权、债务、或有负债、或有费用及应缴纳税费、职工安置等,但不限于此应承担其他事项及费用。B公司系xx酒店的实际竞得人,享有直接买受人A公司的相应权利同时按照A公司的相关义务履行全部义务并承担责任。2008年5月份,A公司代理B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来履行职工安置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B公司来承担。 承办律师在举证环节也向仲裁庭提交了充足的证据来证明酒店的全部资产已经实际转入B公司,即也更加印证了A公司系B公司的代理人,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归属委托人B公司,B公司是本案实际的用工主体,与各申请人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B公司未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劳动者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相应支付拖欠工资报酬及赔偿因未缴纳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的失业保险待遇及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责任。 二、本案几家公司资本操作与劳动者无关,B公司在收购xx酒店之后进行职工安置。xx酒店歇业后劳动者一直在看管B公司的资产,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退一步讲,B公司作为xx酒店的出资人也应当对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7年12月8日B公司收购xx酒店,从2008年开始xx酒店歇业未正常经营,现在是经营异常状态。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本案由于A、B公司二人操纵资本导致劳动者未能直接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非劳动者的过错,劳动者也实际一直在看管B公司的资产。 三、xx酒店的所有资产全部被股东B公司占有,且B公司以xx酒店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后,将该笔款项绝大部分转走,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几名申请人长期以来工作勤勤恳恳,在B公司的哄骗下,看管其名下的资产多年,为其提供安保、消防、水电等各项服务,然被申请人却通过各种途径、采用各种手段长年拖欠劳动者工资,致使各申请人走投无路。请求支持劳动者的全部仲裁请求。 经审理,仲裁庭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B公司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同时支持了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受援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承办律师抽丝剥茧将案件一步步分析推进,最终得到对劳动者最有利的结果,使得劳动者在经历漫长的诉讼之后可以真正的把钱拿到手中,而非仅仅拿到一份胜诉判决书。经多年努力,以及劳动者和承办律师的坚持和不放弃,本案最终得到了受援人满意的结果,彰显了法治为民的精神,更是“公正、法治、敬业”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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