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男,1983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永嘉县。2017年4月,因犯赌博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2017年5月25日,陈某到永嘉县司法局报到,由永嘉县某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3月29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陈某,需要调查其宣告缓刑后是否符合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矫正监管,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永嘉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永嘉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到被告人陈某所在的村居进行调查走访,通过对陈某所在村党支部书记、邻居、陈某父亲及陈某本人的谈话调查,对陈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及监管条件等情况进行了解,并制作调查笔录。4月17日经永嘉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4月18日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7年5月23日,永嘉县司法局收到了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对罪犯陈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5月23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5月25日,陈某到永嘉县司法局报到。永嘉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7年5月25日陈某到永嘉县某司法所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司法助理员、村委会干部、陈某父亲及派出所社区民警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为给陈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同矫正小组成员组织了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陈某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以及《社区矫正宣告书》,宣告由司法所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并宣读了《社区矫正规定事项告知书》使其明确了有关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此外,还向陈某宣读了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为陈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司法助理员、村委会干部、陈某父亲及派出所社区民警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来共同做好对陈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陈某入矫后对于自己所做的违法犯罪事情感到十分后悔,又因此丢失了原来较为稳定的工作,这些打击使其陷入了思想上无法认同自己,又深感自己作为罪犯缺乏社会归属感,并因此陷入了痛苦迷茫中。 司法所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初期,对其开展了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开展心理辅导消除陈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矫正陈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能够树立健康的心理状态,更好的融入社会。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在接收陈某一段时间后,陈某父亲在家中干活时不慎从高空跌落意外去世,这对从小与父亲相依为命成长的陈某无疑是沉重的打击,从其年幼时母亲的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到现如今父亲的意外去世,陈某心理上的创伤常人无法能懂,在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交流过程中陈某多次情绪失控掩面痛哭。 针对陈某的这一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结合具体情况,确定陈某的姐姐为其新的监护人,并动员矫正小组成员在这一特殊时期多对陈某进行关心和帮助。此外,司法所工作人员本着保密、尊重、关心的原则,与陈某进行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同时,邀请心理咨询师对陈某开展心理评估、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治疗等一系列活动,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在矫正末期,陈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行为,并已经树立起了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对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面对司法所的日常监管都能服从管理十分配合工作。此外,陈某也已参加工作,生活积极有规律。 在这段时间,司法所主要工作是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对陈某在日常学习教育中开展了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并组织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陈某更好地进入社会做准备。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陈某深受教育和触动,消除了自卑心理,法律意识增强,心灵得到净化,重塑了信心。陈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在日常生活中他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去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用自己的一份力量回馈社会,发挥了正能量,书写了崭新的人生。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7年11月15日,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进行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仪式。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仪式中,通过陈某报告在社区矫正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管理规定以及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以及矫正小组成员介绍陈某在矫期间的相关情况,最后由工作人员宣读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的鉴定意见,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2017年11月15日在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仪式上,在工作人员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向陈某发放了解除矫正证明书。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永嘉县司法局在收到司法所报送的经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签字确认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后,及时将《解除矫正宣告书》分别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瑞安市人民法院。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2017年11月15日对陈某进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后将其纳入镇安置帮教机构进行管理,镇安置帮教机构工作人员定期向陈某通过打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其相关情况,关心其工作、生活上的动态,并经常对其进行思想道德、法治的教育,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帮助树立生活信心和勇气,使其真正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司法所根据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的具体情况,立足监管、教育、帮扶,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同时,密切关注陈某的生活、工作及心理情况,支持引导就业,帮助其走出生活困境,实现自我价值,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顺利回归社会,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