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男,1976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居住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2017年10月,其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2017年10月31日,周某某到余杭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周某某原籍安徽,系家中幼子,家人一直娇纵,心性不定,40多岁仍未成家。初中毕业后,独自来到余杭辖区打工。入矫后,周某某任意妄为、我行我素的性格多次体现,申请居住地变更后临时变卦,参加社区服务临时找借口推脱,定位手机关机核查时狡辩,一系列“小动作”也让司法所全面加强了对周某某的严查、严管、严控。 2018年2月13日,临近春节,司法所进一步加强了信息化核查力度。早上8点,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有2月13日凌晨越界至嘉兴的记录,而此次越界未经任何请假手续。司法所立即致电周某某核实情况,周某某称现在他正在前往安徽老家的列车上,其打算过年回家。在收到司法所要求其立即返回的训诫要求后,周某某对司法所的告诫置若罔闻,表示要在老家过完年才返回,并扬言深谙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我离开只要不超过一个月,就没事的。我们学习过的,脱管超过一个月才收监”。 得知这一情况后,司法所迅速采取措施,一是开展劝返工作,要求周某某立即返回余杭辖区,告知违规外出严重后果,明确时间并非收监唯一条件,若其继续任意妄为,要承担违规后果;二是加强沟通汇报,司法所将周某某不假外出情况、与本人沟通情况及后续处置向区司法局进行汇报;三是核实外出情况,立即在定位监管系统再次核实周某某定位情况,并将相关外出记录固定、留存,同时赴派出所核查周某某外出情况,查证其购票情况,是否确实外出至安徽老家;四是落实协助协查,在核实清楚后,司法所将相关情况及时抄告给派出所,要求协助查找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五是跟踪落实监管,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日电话联系周某某开展告诫和劝返工作,周某某拒接电话时,以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多种途径劝诫,春节期间亦不间断。 周某某没有重视司法所的告诫,执意不归。直至2018年2月28日,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反复催促下,周某某才返回至杭州,共计脱离监管16天。回来的第一时间,司法所即启动了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司法所对周某某的行为及时进行定性提请,一是调查取证,在周某某返回后,第一时间固定周某某笔录,详细记录未经请假外出、故意躲避工作人员监管的违规事实,同时将周某某往返火车票、工作人员劝返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录音)等证据材料整理收集,调取了周某某信息化核查的证据材料和派出所协查结果,形成完整证据材料;二是评审合议,在收到司法所的提请之后,2018年3月,区司法局组织矫正科、法制科、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开展集体评审,明确周某某行为性质,认真审核司法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其违规事实,认可其不假外出、脱离监管的行为,认为周某某行为违反《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提请区公安分局依法给予处罚。三是提请处罚,区司法局根据事实和依据,形成《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在建议书单独列明考虑到周某某行为性质的恶劣性,建议从重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8年3月28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给予周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为确保决定及时执行,公安和司法间做好三个对接,一是做好文书对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在决定作出当天即将周某某的处罚结果书面抄送余杭区司法局,以便司法行政机关第一时间掌握信息;二是做好执行对接,落实相应派出所与司法所对接,由司法所通知周某某到所,派出所落实警员、警械,确保执行顺利。三是做好人员对接,周某某到场后,民警宣读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并送达至当事人,并押送至余杭区拘留所执行完毕。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周某某自以为对社区矫正规定很了解,并试图“钻空子”、挑战矫正权威,在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才幡然醒悟。司法所根据周某某的情况,再次调整周某某矫正方案。一、加强管控,调整管理等级。将其列为重点管理对象,并调整矫正方案,要求其每月两次到司法所进行指纹报告,每周一次向司法所进行电话报告,并要求其书写检讨;二、加强教育,开展心理辅导。司法所多次对其开展谈心谈话活动,了解其思想状态,组织心理咨询师开展针对性的一对一心理辅导,通过心理矫治手段引导周某某改正自身的一些不良生活习惯;三、多方协力,做好教育管理。司法所及时走访社区治保主任和所在网格网格长,并主动联系周某某保证人、志愿者,对周某某的情况进行了沟通和了解,动员社会力量,协力做好管控。 经过治安处罚的震慑、一系列矫正方案的调整,周某某在接下来的社区矫正期间,逐渐改变自己的生活习惯,纠正对待矫正的态度,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活动,不再耍自以为是的“小聪明”。 (五)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余杭区司法局提请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自觉接受余杭区人民检察院监督。一是充分运用组团检察室力量,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组团检察室,邀请检察官共同断症下药;二是提请过程中,主动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列席集体评审会议,就提请依据、证据及相关案卷材料出具意见;三是在决定作出后,区检察院驻组团检察室对提请材料进行完整的检查,并在后期共同开展对周某某的训诫。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本案发生后,司法所组织在册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一次集中教育会,周某某现身说法,用自身故事警醒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用身边鲜活的事例说法,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明确身份意识,强化守法意识;区司法局将案例通报至各司法所,并要求强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情况核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安全稳定。

【小结】

本案中的周某某,对待社区矫正总是报以侥幸心理,并一次次尝试挑战社区矫正监管底线。面对这种情况,我们绝不能姑息,更不应纵容,要及时做好惩处工作,以正视听。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树立好三个意识,一是证据意识,司法所一旦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疑似违规行为,首先要树立起证据固定的意识,通过笔录制作、录音、短信等形式尽可能地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真有效,避免因证据缺失或失真导致无法处罚,或者在处罚后存在隐患,让社区矫正工作陷入被动;二是跟踪意识,处罚不是目的,只是手段,最终目的是为了教育矫治好社区服刑人员。因此,我们在处罚之后,相应的后续教育工作也要跟上,要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状况和基本情况,及时开展谈心谈话工作,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开展实地走访工作,加强同其家人的联系,协力做好教育矫治工作。三是宣传意识,司法所要利用好案例,做好警示教育工作,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发动当事人上台反思忏悔,从而提高其他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规意识,通过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树立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让社区服刑人员重视社区矫正,时时提醒,勿以恶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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