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某,女,1974年12月11日出生,浙江省苍南县人,小学文化,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2月22日交付广东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9月22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女子监狱罪犯陈某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该犯提请假释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委托浙江省苍南县(罪犯陈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该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苍南县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该犯社区矫正。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陈某某提请假释。 9月25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陈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陈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广州市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陈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监狱提请假释建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1月10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罪犯陈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假释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提请假释程序合法,作出同意对罪犯陈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11月1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2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陈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