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包某某,1989年1月1日出生,2017年6月9日因犯猥亵儿童罪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7年6月2日至2019年5月30日止,2017年6月22日投入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包某某入狱体检时自诉:“心慌、胸闷1年余”,既往在外诊断为“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曾发生过2次晕厥。体检时发现该服刑人员心率为45次∕分,心律不齐,其余生理指标在正常范围内。入狱后在休息情况下仍常自诉心慌、胸闷,经测心率一直波动在36-45次∕分,监狱医院和驻地医院多次会诊,认为包某某目前病情猝死风险较大,建议到指定医院进行病情诊断。根据包某某病情,经监狱批准,于2017年7月11日将包某某押解到重庆市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2017年7月17日经重庆市人民医院以市人院〔2017〕司鉴定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为:严重心律失常:Ⅲ度房室传导阻滞,交界性逸博心律,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包某某所在监区在收到病情诊断意见后,立即着手收集该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相关证据材料,2017年8月28日监狱刑执部门根据该犯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材料和公安机关对保证人的审查情况,通过了对包某某保证人其母亲刘某某的资格审查,并于当日签定了保证书。包某某所在监区于2017年8月28日召开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民警会议,建议对包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进行审核,一致同意对包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包某某所患疾病以及现实表现情况,为进一步调查评估其对居住地社区的影响,监狱刑执科向该犯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司法局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2017年9月29日,监狱收到邻水县司法局邻水调查评字〔2017〕XX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纳入社区矫正。 监狱于2017年9月30日召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研究同意提请包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在狱内进行三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为: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12日。公示期内,未收到对包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不同意见。 2017年10月16日驻监检察室向监狱出具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你局批准包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10月17日经监狱办公会研究,同意提请包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报市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于2017年11月9日经批准包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11月9日,重庆市凤城监狱将包某某移交至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纳入社区矫正,并于11月16日将其档案移交到四川省监狱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