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X月X日,湖北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田某、凤凰XX(来凤)生态农业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汤某某向我处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该银行称为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提高金融债权实现效率、有效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控风险的水平,自愿向我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处公证员对当事人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审核了当事人的身份、担保物权属、合同条款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经审核,当事人所提供的各项材料齐全符合办证程序规定的要求。经向该银行的委托代理人田某询问,得知该银行具有《金融许可证》的国有银行,为其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不违反司法部《五不准》的规定。申请人符合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相关要求,相关合同条款详尽、利率等符合相关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公证员当面告知了当事人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后果。借款人凤凰XX(来凤)生态农业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作出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本处同时向当事人湖北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凤凰XX(来凤)生态农业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告知了出具执行证书的前置程序、债务核实方式等内容。该银行与借款人凤凰XX(来凤)生态农业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人刘某兵、汤某华、陈某平、周某芳、张某玉、汤某霞、汤某平与该银行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该银行与上述抵押人已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将银行债券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对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实现效力,降低金融机构防控风险的水平。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鄂鹤峰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凤凰XX(来凤)生态农业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 住所:来凤县翔凤镇渝鄂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汤某霞,董事长 乙方:湖北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 住所:来凤县翔凤镇XX大道 负责人:姜某 委托代理人:田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板桥一路XX号。系该行工作人员。 公证事项:赋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甲、乙双方于二○一九年X月X日自愿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C2019借20080307XXXX)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本处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经审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甲、乙双方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强制执行条款,甲方作出了自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双方并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明》前的核查内容、方式达成了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乙双方于二○一九年X月X日签订了前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合同上甲乙双方的签字、捺手指印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恩施州鹤峰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