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8日至4月17日,李某等9人受林某雇佣,陆续在林某的冷库项目工地务工。4月18日,因施工方式调整,林某解除与李某等9人的雇佣关系,9人在其雇佣期间产生劳务报酬26330元,双方当事人因工资支付发生纠纷。李某等9人无奈之下,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解决劳务报酬问题。 2019年4月20日,李某等9人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四师昆玉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案情和基本情况,李某等9人均为农民工,案由劳务纠纷,符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律援助业务工作规程》第十七条“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及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无需进行经济困难审查:...(五)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因公负伤人身损害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赵律师承办此案。 赵律师接受指派后,当天第一时间了解了受援人实际情况和案情,考虑到受援人实际情况,就向李某等9人仔细讲述了维权的方式、程序等。受援人李某等9人提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赵律师随即约见工地项目部负责人林某,对其进行劝解,林某也表示愿意调解。 律师分别做受援人李某等9人和项目负责人林某的思想工作,并现场宣传相关法律常识。同时通过给项目负责人林某宣讲《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政策法律法规,告知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应承担法律后果。 通过赵律师耐心细致的讲法律、讲道理,最终项目负责人现场给受援人李某等9人微信支付16000元,由李某负责向其他人分配应得的劳务报酬。并约定2019年4月25日前支付余款10330元给李某,由李某负责将剩余款项按9人劳务应得报酬进行分配。 2019年4月25日,项目负责人林某已经按约定支付了剩余的劳务报酬10330元,受援人李某将劳务费全部分配到位其他受援人。
【案件点评】
本案虽然案情简单,法律关系较为明晰,但涉及的农民工较多,若不妥善处理,容易导致矛盾升级。本案承办律师不仅为受援人节省了金钱与时间,还防止双方矛盾激化,同时为受援人尽快争取相应的劳务报酬。承办律师现场宣传相关法律常识,也让农民工认识到外出务工与用工方签订务工合同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