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人员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郑某某,女,小学文化,无业。郑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12月18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原告人死亡补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九万余元。刑期自2006年12月18日起,于2007年1月18日投入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4月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7月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8月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2月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应于2025年9月30日刑满。

【案件办理过程】

郑某某因年老,并患高血压、高心病等疾病,在监狱医院对症治疗后仍长期头昏、活动后心累气促,间接性双下肢肿。 2018年8月24日,郑某某向监狱提出了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8年9月3日委托重庆市人民医院对郑某某的病情提出诊断,结论为:郑某某患高血压病三级极高危、高血压性心脏病、心功能Ⅱ级、高血压性肾早期损害。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之规定。 郑某某原判无期,于2010年4月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其刑期已执行八年五个月,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之规定。 郑某某向监狱提出由其女婿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重庆市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重庆市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核实了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并委托重庆市两江新区司法局对郑某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评估。两江新区司法局全面摸排了郑某某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充分考虑其案件的影响情况,作出郑某某可适用社区矫正的决定。 2018年9月24日,依照《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女子监狱四监区召开民警集体会议,研究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郑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郑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虽年老多病,但仍能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且在判决生效后,积极履行民事赔偿。经监区集体评议,提出对郑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 同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相关证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的服刑人员郑某某病情符合《暂于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服刑人员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 重庆市女子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通过后,女子监狱于2018年10月12日至10月16日对罪犯郑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表示异议。女子监狱将提请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重庆市女子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经检察室审查,郑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符合规定。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上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会议通过后,女子监狱将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5日,重庆市监狱管理局认为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条件符合,程序合法,批准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11月6日,重庆市女子监狱将郑某某送回居住地重庆市两江新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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