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孟某某,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重庆市巴南区人,小学文化。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27年06月18日止。于2015年9月15日送入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改造,又于2017年11月23日转入长康监狱服刑改造。于2018年9月13日裁定减刑九个月,应于2026年9月18日刑满。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4月20日,罪犯孟某某向所在监区递交减刑申请,所在监区对其改造事实及日常生活、学习表现情况进行审核:罪犯孟某某自上次减刑之后,2018年10月8日获表扬一次;2019年3月25日获表扬一次;2019年9月4日获表扬一次;2020年1月8日获表扬一次,合计表扬四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出具票证,证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22日,依照《重庆市监狱办理罪犯减刑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流程》(渝狱发【2019】34号)第二条之规定,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罪犯孟某某拟提请减刑情况在监区范围内公示二日,公示期内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2020年4月24日上午,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长康监狱一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孟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认为:罪犯孟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做到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积极加强思想改造;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已获得监狱表扬四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且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孟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2020年4月24日下午,经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同意,将罪犯孟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5月1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孟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孟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6月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罪犯孟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积极履行了财产性判项,建议对罪犯孟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评审会后通过狱内张贴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内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刑罚执行科于2020年6月17日将公示结果和提请减刑建议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重庆市长康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狱检察室于2020年6月17日驻狱检察室作出“同意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 2020年6月2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建议、评审意见连同驻狱检察室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认为罪犯孟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罪犯孟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孟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