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马某,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中专文化,籍贯北京市,家住北京市平谷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以(2015)三中刑初字第008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4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垦华监狱七监区依程序召开立案评议会,对该犯基本情况进行了研究评议。经评议,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认罪悔罪,接受法院判决无异议”。2018年5月16日该犯在监区进行了认罪悔罪现身说法,并于2018年5月18日分别向其父亲以及当地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寄发了忏悔信。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能够向民警汇报思想改造情况。该犯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如在2017年监狱组织的光明行丛书之《健康与养成》考试中取得了94分的成绩。该犯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无财产性判项。该犯在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共获得3个表扬奖励。 据此,七监区经集体研究决定,建议对罪犯马某减刑9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根据该犯现实表现提请的减刑建议适当,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8年6月12日召开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同意监区对罪犯马某建议减刑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罪犯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公示程序后,监狱将对罪犯马某提请减刑建议书送清河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监狱评审委员会将对罪犯马某提请减刑建议书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2018年6月25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马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马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监区对罪犯马某建议减刑的意见。监狱将相关材料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8年7月26日将罪犯马某减刑案卷连同《提请减刑建议书》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马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马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