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龙市权某、权某甲与朱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和龙市某某镇某某村村民权某甲(权某之子)将自己和权某所有的三公顷土地租给了同村的朱某,约定租金为四千元外加六车烧火柴。合同签订后权某与权某甲将土地交于朱某使用,但朱某至权某提起申请之日仍未付清租金和一车烧火柴。2014年11月某日权某来到某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向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调委会收到调解申请后,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优秀人民调解员吴某等三人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首先与朱某通过电话取得了联系,朱某称:2013年其与权某甲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其租赁权某与权某甲所有的土地共3公顷,租金为四千元外加六车烧火柴。合同签订后,朱某将租金四千元支付给了权某甲。不久后,权某甲出国,按照合同约定朱某已向权某送去五车烧火柴。权某认为,自己和权某甲是两家,租金应该分开给,收到五车烧火柴总量太少,要求第六车为2.8吨。考虑到当时权某的情绪比较激动,调解员决定中断调解,改日再次进行调解。 一天后,双方再次来到了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当着双方当事人与权某甲取得了联系,确认了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双方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并且权某甲已收到朱某给付的租金四千元。随后,调解员运用“情”、“理”相结合的方法,对朱某进行劝解。权某毕竟是老人,权某甲已经出国,家里就剩老妇自己生活比较困难,冬天又到了需要烧火柴过冬,希望朱某能够理解并给予一些照顾,第六车烧火柴多给一些,对此朱某也表示同意。调解员又与权某进行沟通并讲解《合同法》有关条款,由于涉案土地为权某甲与权某共有,权某甲仅以权某甲一人名义与朱某签订合同涉及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从当时的情况以及现在权某的态度来看,权某对此事是知情且同意的,因而权某甲和朱某签订的合同是成立并生效的。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仅仅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虽然签订合同之时,权某与权某甲一起居住,并且共同耕种转让的土地,但合同的主体为权某甲和朱某,并不涉及权某,因而并不负有向权某支付合同项下租金的义务。调解员进一步向权某解释道,朱某已将租金交给权某甲,同时也给你送去了五车烧火柴,虽然你和权某甲分家了,但是签合同的时候也是权某甲一个人签的,租金你只能向权某甲要,朱某无须额外支付租金。看到权某态度有些转变,调解员“趁热打铁”从“情”上进行劝说,您老人家也是讲理的人,今后还要在一个村居住。况且您年事已高,有些事情还需要村里人的帮助,邻里之间互相帮助、和和气气岂不是一件让人愉悦的事情。通过调解员的劝解,权某也渐渐理解了其中的道理。最终权某、朱某都作出了让步,两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最终达成如下协议: 1.朱某11月20日前支付权某2.8吨的烧火柴一车; 2.权某今后不再因此事向朱某追要土地租金。 经过回访,朱某已于11月17日偿还权某2.8吨的烧火柴一车。当事双方对调解员的调解和处理结果表示满意,未因此事再发生纠纷。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将法律中规定的无权处分以及合同相对性,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讲解,使当事人更容易理解和接受。合同的相对方是朱某与权某甲,权某对合同产生认识错误,即使权某一直主张要回租金,这在法律范围内是不可行的。如果调解员单纯抓住这一点,权某可能会理解但必定会存在排斥心理。本案的调解转折点在于“迂回”抓住关键点,先解决燃眉之急——烧火柴问题,使得权某感受到调解员是真正的在为其着想,所谓人敬我一尺,我尊人一丈,这样使得权某对调解员接下来的劝解就更加容易接受。在这样的前提下,调解员再从法、理、情等方面入手,消除产生纠纷的思想根源,让权某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误区,最终在不懈努力下,一场合同纠纷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双方当事人表示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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