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女,1982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普定县。2017年3月,因犯赌博罪被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月20日,普定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周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普定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普定县司法局收到普定县人民法院委托函后,进行登记,委派给其户籍所在地穿洞司法所进行调查。穿洞司法所接受委派后,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组织两名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周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情况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工作人员走访了周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近亲属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形成的初步评估意见为:周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其他犯罪记录,无不良嗜好,该人员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使用社区矫正的相关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故建议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穿洞司法所提交调查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经县司法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形成了“可以纳入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并向普定县人民法院反馈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接收情况 2017年4月19日,普定县司法局收到了普定县人民法院对罪犯周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起诉书、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完备,进行签收并送达了回执。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普定县司法局收到周某某相关法律文书后,及时通知周某某到县司法局报到。2017年4月25日,周某某到普定县司法局报到。普定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采集其基本信息,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报到通知单”,告知其三日内到穿洞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同时将其信息录入“贵州省社区矫正综合管理系统”并通过系统进行转派。为防止脱管、漏管现象发生,普定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局工作人员及时电话通知穿洞司法所工作人员,让司法所工作人员作好接收准备,倘若其未在三日内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应及时反馈情况并组织追查。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女性)、近亲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帮教协议等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2017年4月28日,为给周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周某某丈夫等矫正小组成员对周某某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周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集中学习、请假变更居住地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穿洞司法所具体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通过对周某某进行入矫教育, 周某某表示今后将会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矫正管理和教育,会按规定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自己的思想、生活及学习情况,按时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社区矫正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入矫教育主要是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身份意识教育、权利义务教育及认罪服法教育,让其明白自己的身份,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从而反省自己,真正做到认罪悔罪。从周某某案例看出,入矫教育是入矫接收的一个重要环节和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