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6日凌晨时分,金某某、吴某某、苏某某三人共同饮酒娱乐后回家,在途经石嘴山市惠农区某小吃店与刘某某相遇,其四人因既往琐事发生冲突,金某某、吴某某、苏某某三人共同对刘某某实施了殴打,致使刘某某轻微脑震荡、右臂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以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事后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就刘某某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双方多次磋商但均未果,2018年1月8日石嘴山市南街派出所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惠农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对该案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该案受理后,调委会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向石嘴山市公安局南街派出所确认相关案情。 刘某某与金某某、吴某某、苏某某四人相识已久,过去关系一直不错,但因金某某前女友曾“劈腿”刘某某,金某某便与刘某某结怨,二人不再来往;2017年10月刘某某、金某某、吴某某受朋友所邀在一起聚餐时,刘某某又将金某某前女友“劈腿”往事重提,金某某便与刘某某发生口角争执,后刘某某便先动手殴打金某某,金某某与其撕扯打斗,吴某某见状便将其二人拉开,刘某某当众扬言威胁金某某、吴某某不得再出现在其面前,金某某、吴某某二人未与其计较便先行离去;直至2017年11月26日凌晨案发时,金某某、吴某某、苏某某三人与刘某某偶遇,刘某某再次故意奚落金某某,并用言语辱骂挑衅吴某某、苏某某,金某某、吴某某、苏某某三人忿恨之下便将刘某某殴打致伤。 了解纠纷基本案情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又将往事重提,矛盾进一步加剧,为防止事态激化,调解员当即将双方当事人分开进行疏导稳控,随后根据纠纷案情,确定采用“两步走”的调解方式,逐一解决纠纷双方在责任承担与赔偿数额认定两个方面的矛盾焦点。 第一步,依法厘清责任。本案中金某某、吴某某、苏某某三人故意伤害刘某某身体,致使刘某某受伤,根据《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金某某、吴某某、苏某某三人侵犯了刘某某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过调解员讲解,金某某、吴某某、苏某某三人表示愿意承担侵权责任,但认为刘某某故意挑衅在先,对于案件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调解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对刘某某进行劝说,指出刘某某蓄意挑衅金某某、吴某某、苏某某三人,其行为直接推动了金某某等三人的侵害行为的发生,于情于理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劝说教育,刘某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这就为后续确定赔偿数额事宜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第二步,依法协商赔偿数额。厘清责任后,就赔偿数额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受理该纠纷后,刘某某仅向调委会提供其住院治疗期间的诊断结果和相关费用票据,并以此为依据主张要求金某某、吴某某、苏某某三人共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二十万元;而金某某、吴某某、苏某某三人则认为刘某某的赔偿要求不合理而拒绝接受。见此状况,调解员指出刘某某提供的诊断结果及医疗费用票据不能有力支撑其二十万元的赔偿主张,并结合《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条文,向刘某某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事项、赔偿标准和金额计算方式,经过调解员劝说,刘某某意识到自己的赔偿主张不合理并表示愿意降低自己的赔偿要求至十五万元;但金某某等三人仍表示不能接受。随后调解员结合刘某某的具体伤情,参照具体伤残评定标准,组织双方当事人以十级伤残为参考,逐项计算赔偿的项目数额。经过依法测算,双方不再固执己见。随后调解员又积极对纠纷双方进行劝说协调,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调解下,纠纷双方于2018年1月17日达成一致协议,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金某某、吴某某、苏某某三人共同一次性赔偿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0元(拾万元整),其中金某某、吴某某、苏某某三人于刘某某住院治疗期间先行垫付8000元(捌仟元整)应予以扣除,实际应支付92000元(玖万贰仟元整)。 2.刘某某在收到上述赔偿款项后,要对金某某、吴某某、苏某某三人的侵害行为予以谅解并不得再就此事提出其他赔偿要求。 2018年1月17日,金某某、吴某某、苏某某三人当场履行调解协议,一次性将赔偿金92000元交予刘某某,后经回访,双方未再次发生纠纷。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认真分析纠纷双方矛盾焦点后,决定采用“两步走”的调解方式,一是结合案情指出刘某某蓄意挑衅在先,是推动侵害行为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对于本案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对刘某某进行说服教育,使其“自知理亏”,这就为后续的调解打下了较好的心理基础;二是结合《侵权责任法》,指出刘某某举证单薄,难以支撑其主张的二十万赔偿金,使其意识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而主动降低赔偿要求,随后调解员又结合刘某某的伤情选用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为参照,让纠纷双方心中都有了大致的底线,进一步推动了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 调解工作的关键在于要找准“突破口”。本案虽是一起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但因当事人刘某某与金某某之间矛盾较为独特尖锐,从情理角度进行调解难以奏效,此时就要及时调整调解方案,寻找其他突破口,本案调解员就选择从“法”直接入手,通过摆事实、讲法律逐渐消除纠纷双方利益诉求的差距,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