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医院患者所受医疗损害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文某某与被告永昌县XX卫生院、永昌县XX人民医院、永昌县XXX人民医院、金昌市XX医院、兰州军区XX总医院、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XX康复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决定对文某某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检查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二)法医临床学检查: 2017年9月4日进行法医临床学检查见,被鉴定人文某某,神志清楚,语言流畅,问答切题,但右大腿肿胀,皮肤色素沉着,有多处手术切口疤痕,右大腿外侧可见纵行长约24cm的切口瘢痕,前侧、外侧各有一约14cm长的手术疤痕,双侧髂前上棘处、右髂骨后方各有一约8-10cm 不等的切口痕,另有多处可见2-4cm的疤痕。髋关节:右髋关节各方向活动均轻度受限。右膝关节呈伸直位僵硬畸形。双侧双下肢长度不等,右下肢短缩约7.5cm。右足背脉搏动可及,右足皮肤浅感减退,余肢体运动感觉未见异常。

【分析说明】

依据委托方的送检材料,结合法医临床医学检查所见,分析说明如下: 被鉴定人文某某于1998年6月16日因车祸致右侧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在永昌县医院行“右侧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钢板螺丝钉内固定术”。于2002年2月4日在永昌县水源卫生院行“股骨干骨折钢板内固定取出术”。2010年9月15日不慎再次骨折,在永昌县第二人民医院再次行右侧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钢板螺丝钉内固定术,术中发现肌肉内间隙内纱布块遗留,清创并取出骨折近端留存的螺钉残端后行内固定术。2011年3月10日固定钢板松动,多枚螺丝钉断裂,手术取出钢板,四枚断裂的螺丝钉仅取出一枚,术中使用13孔右股骨远端髁钢板,行骨折内固定术。2012年5月钢板及螺丝钉再次断裂,2012年5月29日在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附属康复医院接受“右股骨骨折切开复位术+异体骨植骨+钢板螺丝钉取出术”以及外固定等治疗。2013年10月在永昌县医院取出外固定架。一月后针道流脓性分泌物,X线显示内固定钢板断裂,行断裂内固定取出术、清创术,术中见内固定被黄白色相间(脓液)的絮状物包裹。2014年2月7日至2017年6月28日期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总医院共住院6次,最终诊断“1、右侧股骨干骨折术后;2、右侧股骨骨不连接;3、右侧股骨干慢性骨髓炎伴窒道形成,愈合不良,4、右侧膝关节僵直;5、右下肢短缩畸形;6、双侧髁骨取骨术后;7、骨质疏松”。 根据医院临床病历记载的病情和法医临床学检查结果,互相印证,认定如下: 一、被鉴定人文某某“1、右侧股骨干骨折术后;2、右侧股骨骨不连接;3、右侧股骨干慢性骨髓炎伴窦道形成,愈合不良,4、右侧膝关节僵直;5、右下肢短缩畸形;6、双侧髂骨取骨术后;7、骨质疏松”等临床诊断可以成立。 二、结合被鉴定人病情、医院检查结果、治疗经过、法医临床检查,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5.5五级5.5.5.2.19)“膝功能完全丧失”之规定,文某某的右膝关节伸直位僵硬畸形符合五级伤残;参照上述标准5.7七级 5.7.2.24)“下肢伤后骨短缩>2cm,但≤4cm者”之规定,文某某右下肢短缩已构成七级伤残;参照上述标准5.8.八级5.8.2.23)“因开放性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之规定,文某某右股骨骨折后形成慢性骨髓炎且反复发作,已构成八级伤残。 根据法医临床检查结果,手术所遗留体表瘢痕未达到伤残标准,不予评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文某某于1998年6月16日因外伤致右侧股骨干粉碎性骨折等,先后经多家医院诊疗,最终发生右膝关节僵直、右下肢短缩和右股骨干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等一系列不良后果,其后遗症分别构成工伤标准五级、七级、八级伤残。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