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残疾人史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22日,赵某驾驶某达集团的客车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某村处发生交通事故,史某某在事故中受伤,经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委托司法鉴定,史某某构成十级伤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是某达集团雇佣的司机,肇事车辆在某财险双鸭山支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后,史某某被送到双鸭山煤炭总医院抢救治疗,先后四次住院,共住院279天未治疗完结,医药费花费20余万元。2016年史某某起诉赵某、某达集团、某财险双鸭山支公司,同年8月1日撤回对赵某的起诉,追加李某某(与某达集团为挂靠关系)为本案被告。2018年5月13日,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判决某财险双鸭山支公司给付史某某各项损失合计214603.76元,某达集团、李某某连带给付史某某鉴定费2300元,驳回史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史某某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8月7日,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史某某伤势严重,而两审法院只认定了史某某为十级伤残的事实并据此做出了判决,致使史某某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7月3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史某某的再审申请。 2020年6月,史某某向双鸭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市法援中心高度重视,根据案件判决结果,立即指派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杨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杨律师接到市法援中心指派后,发现本案面临着以下难点:一是史某某受伤严重属实,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对伤情的鉴定与史某某实际受伤的伤情不符;二是史某某的案件已经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能进行二次诉讼;三是史某某案件该如何启动并再次申请鉴定是本案的焦点问题。律师经过多次与当事人耐心、详细的沟通,掌握了本案的全部案情,同时调取了所有的一、二审相关的卷宗材料,进而对一审及二审的判决展开了调查,寻找案件突破口。几经调查分析,律师了解到尖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体现,史某某本人对鉴定不予配合,因此关于肺部功能无法进行鉴定,只是对现有肢体损伤的情况进行了鉴定,认定为十级伤残,且在判决书中体现,待有新的证据后可另行主张权利,于是律师开启了重新组织证据的艰难过程。律师想如果再次起诉,要么有新的鉴定结论,要么有新的住院病志,但这两样都需要费用。面对尚未康复且家中负债无钱继续治疗,还要抚养三个孩子的当事人史某某,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费用支出,律师让史某某去门诊进行检查并开具了诊断,重新产生相应的检查费用,以此来启动立案程序。史某某的检查费用不到1000元钱,律师就以此费用为诉讼标的,让当事人申请立案。几经与法院沟通、协调,终于成功立案,当事人仅缴纳了25元的诉讼费用,重重云雾终于拨开一丝光亮。 2020年7月案件启动后,律师开始要求对史某某的伤残进行鉴定。2020年8月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胸膜粘连、轻度影响呼吸功能”评定五级伤残;“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可计算至鉴定前1日。承办律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377529元、误工费 274968.4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4925.53元、鉴定费3000元、鉴定检查费800.3元、交通费160元、精神抚慰金35000元、诊疗费858.93元,以上合计金额为人民币807242.22元。 在案件受理过程中,被告均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认为委托人未到场,同时提出医院报告中写明的是有限配合,认为史某某的检查存在不实。同时,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向尖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告知函,内容为委托人与鉴定人未到场,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律师鉴定审查工伤若干问题的规定》不符,可能鉴定结论存在准确性的问题。人民法院接到上述告知函后交付给了当事人,为了证明伤残等级等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律师针对提出的问题一一回复,认为本案鉴定过程的瑕疵不足以影响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上述意见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在庭审过程中,律师请来了原来给史某某进行初次鉴定的鉴定专家出庭,对部分专业问题进行现场解答。经过律师和当事人不懈努力,2020年12月14日,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某财险公司赔偿史某某经济损失185046.24元,某达集团和李某赔偿史某某经济损失382810.38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少数经过多次审理、裁判文书生效后又重新起诉的案件,如果不认真仔细研究案情,将无法重新启动诉讼程序。此案前后历时六年,因为鉴定结论始终存在与伤情不符的情况,案件本身的难度较大,这也给律师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但是律师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再次立案,为受援人争取到较大数额的赔偿。通过办理此案,法律援助律师深感,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水平,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去服务,在案情了解上下力度,在证据组织上下功夫,终会有效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