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90年1月23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刘某某2011年12月14日因犯强奸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2011)丰刑初字第18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4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二中刑终字第5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2012年8月2日调入北京市前进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8月20日减刑十个月;2016年1月28日减刑一年,现刑期止日为2019年8月1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实施细则》,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六监区召开监区减刑假释评议会,集体研究刘某某建议减刑案件,综合刘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裁定送达后,本考核周期内累计获得三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综合刘某某的改造表现,且刘某某无财产性判项,符合呈报减刑的基本条件,经监区集体研究,提议对刘某某建议减刑七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提请的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刘某某具备呈报减刑的基本条件,监区认定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刘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刘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候见室和监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人民警察、罪犯及其家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刘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刘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刘某某减刑七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法裁定对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