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羊某某,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中专文化,农民,捕前住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8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羊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止。罪犯羊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入监服刑,2017年5月3日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1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8月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康监狱五监区召开监区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提请罪犯羊某某假释案。会议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服法,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罚金20000元,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现实际执行刑期已达到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羊某某提请假释,并将结果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羊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监狱刑罚执行科委托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对其矫正环境进行评估,调查评估意见为“符合社区服刑条件,同意监管”。据此,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羊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罪犯羊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1月1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羊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羊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羊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月25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裁定罪犯羊某某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