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6年8月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周世锋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在法定上诉期内,周世锋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刑初93号]判决认定,2014年12月,周世锋指使锋锐所行政人员吴淦前往大理中院炒作陆某租赁合同纠纷案,吴淦在炒作案件中抹黑司法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形象;2015年2月1日,周世锋参加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聚会活动,并发表违法言论;周世锋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以锋锐所为平台,参与或指使他人炒作热点案事件,抹黑司法机关,攻击宪法所确立的制度;周世锋煽动仇视国家政权,勾结他人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策略、方法、步骤,其行为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系积极参加者。该案被多家媒体报道转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
【处理情况】
经调查查明,锋锐所以上违法行为属实,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司法局[京司罚决〔2018〕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询问笔录、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网络截屏图片、律师事务所执业信息、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申请书、验资报告、清算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人协议、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合伙人执业信息等为证。2018年3月19日,北京市司法局给予锋锐所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附: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司罚决〔2018〕7号 被处罚人: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锋锐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编号:31110000660501812X) 负责人:周世锋(已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登记地址:xxxxxxxxxx。 经查,2016年8月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周世锋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在法定上诉期内,周世锋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刑初93号]判决认定,2014年12月,周世锋指使锋锐所行政人员吴淦前往大理中院炒作陆某租赁合同纠纷案,吴淦在炒作案件中抹黑司法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形象;2015年2月1日,周世锋参加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聚会活动,并发表违法言论;周世锋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以锋锐所为平台,参与或指使他人炒作热点案事件,抹黑司法机关,攻击宪法所确立的制度;周世锋煽动仇视国家政权,勾结他人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策略、方法、步骤,其行为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系积极参加者。该案被多家媒体报道转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2018年1月15日,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作出吊销周世锋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锋锐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纵容、包庇、袒护本所律师从事违法违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经北京市司法局2018年3月19日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给予锋锐所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司法局[京司罚决〔2018〕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询问笔录、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网络截屏图片、律师事务所执业信息、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申请书、验资报告、清算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人协议、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合伙人执业信息等为证。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1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