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本溪县某村甄某某的羊圈位于强某某的承包山下边,春季栽树的时候强某某将部分树苗栽种在甄某某的羊圈边上,甄某某认为强某某栽种的树苗距离羊圈太近,一是影响羊的正常出入,二是羊啃咬树苗,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要求强某某将这部分树苗拔掉。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引发纠纷,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处理此事未果。 2017年5月23日,两家因为此事再次发生激烈的争吵,相互辱骂对方,甄某某的妻子甚至利用大喇叭辱骂强某某,引来数十人的围观,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无法控制局面,将纠纷情况上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委会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纠纷现场,稳控局面,将纠纷导入调解程序。
【调解过程】
为掌握纠纷有关情况,调委会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一方面深入群众,侧面打听纠纷的起因,另一方面,向村民委员会了解有关情况。经过调查得知,甄某某和强某某系亲属关系,两家原本关系融洽,但后来因为甄某某家里放羊,啃了强某某家的一些树,强某某找到甄某某让其放羊的时候注意点,而甄某某却认为,树不像庄稼,庄稼被啃了影响收成,树被啃了还能再长,不影响树的生长,而且也没啃多少,双方闹的不欢而散。强某某也因此才把树又往靠近甄某某的羊圈处栽了一些。 了解情况后,调解员决定找双方进行正面调解,充分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主张。甄某某称,强某某栽树的地方已经越界了,占到了自家的地方,影响羊的出入。强某某辩称,自己栽树的地方在自家的承包山场里面。双方都不肯退让,却又都拿不出证据证明双方争议的地方是属于自己家的。因为,当时山场承包的权属界限没有图形文字记载。 看到两家都拿不出相关的证据,调解员趁机向双方普及法律。这起纠纷就现有证据看,即使是两家进入诉讼程序,也难以得到法律支持。同时,进入漫长的诉讼程序,既牵扯双方的人力物力精力,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双方是亲属,如果真因为这点小事对簿公堂,就会伤了和气和亲情,实在是不值得。 甄某某听了调解员的话接着说:“他栽树也并不妨碍我什么,只要我的羊能正常进出就行,而且之前都有一次羊啃树的事了,这次树离羊圈这么近,难免羊经过的时候不碰到”。强某某听了绷着脸说:“反正羊要是吃我树肯定不行”。眼看着甄某某已经有所退让,不再要求拔树苗了,可强某某的一句话又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于是,调解员将强某某拉到一旁,接着对他进行劝导,根据《民法通则》第83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从两家争议的这件事情看,如果真是甄某某放羊时候看到羊啃树而放任的话,你可以要求其赔偿,可是事实只是羊出圈时啃咬了几口,基本不影响树的生长,更何况你们又都是亲戚,总不至于因为这点小事就闹的这么僵吧。强某某红着脸说道:“其实,羊也啃不了多少树,但是我就是不满意他的态度,第一次羊啃了树,他说话就非常冲,态度也蛮横,否则,我们也不能把事情闹得这么大,问题没解决,还弄得丢人现眼”。调解员见强某某的态度有所缓和,就接着说:“谁说话都不能照书本说,而且甄某某的性子急,说话冲,这一点你又不是不知道,这次他不是也让步了么,俗话说‘与人方便,自己方便’,更重要的你们是亲属关系,亲情难道还不比几棵树值钱么”,听调解员这么一说,强某某也就不再继续坚持了。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调解协议: 1.保持甄某某羊圈的正常通行,给羊出入留条小过道。 2.如果甄某某的羊啃咬树木,甄某某按价赔偿强某某的损失。 3.双方以后不再因此事发生其他纠纷。此前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再要求赔偿。 事后,调解员对当事双方进行回访,双方均对调解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一件山林土地纠纷,最终通过调解途径圆满化解,较好地诠释了人民调解的意义。做好类似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 一、加大宣传,教育群众。通过电视、广播、宣传栏、宣传资料等,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让群众了解山林纠纷调处的程序和解决矛盾纠纷的途径,教育群众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同时,倡导中华文化传统美德,学会谦让、有理,有胸襟,不斗气,营造安定祥和、温馨和谐的邻里关系。 二、加强村级调解业务指导和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村一级调解组织在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中起到了基础作用。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村级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的指导,通过形式多样的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三、加强部门协调,开展联合调解。对于案情复杂、久调不决、矛盾激化的重大山林纠纷案件,要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开展联合调解,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纠纷解决。 四、强化措施,注重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力求协商解决。对需作出确权决定的山林纠纷案件,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公平公正裁决。对不具备条件,一时难于调处解决的纠纷案件,做好稳控工作,防止群体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