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谢某被撤销缓刑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谢某,男,1971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7年1月13日,谷城县社矫局收到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及刑事判决书后,通过其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中所留的电话多次联系谢某,通知其办理报到手续,但一直无人接听。随后通知其户籍地司法所予以查找,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当地基层组织多次找到谢某亲属,告知逾期报道的法律后果,但一个月之后谢某仍未报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谢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收集有关证据,向谷城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2017年2月17日,谷城县司法局召开会议,经过集体评议建议对谢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2月21日,谷城县司法局向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建议书。 (二)谷城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谷城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同时抄送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及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三)2017年3月13日,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谷城县司法局在收到河南省鲁山县对谢某撤销缓刑的裁定书之后,谢某属于在逃状态,谷城县司法局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向谷城县公安局提请追捕。经过协调,由县公安局上报襄阳市公安局,将谢某列入网上追逃对象。2018年7月8日,谢某被民警抓获,羁押在鲁山县看守所。 (二)谢某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后,心存侥幸,认为只要缓刑考验期过了自己就“没事了”。在这种心态下,谢某逃避监管。谢某被抓获后,2018年7月27日谷城县司法局派员,县公安局协助,县检察院全程监督,赶赴河南省鲁山县看守所,在河南鲁山县法院配合下,完成人员交接和收监执行手续。7月28日谢某被带回谷城县看守所,8月1日送往湖北省襄北监狱接受改造。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谢某作为不按时报到被撤销缓刑的典型案例,已作为司法所组织集中学习的一个反面案例,以此警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若无视法律权威,不遵守管理规定,必将被收监执行。

【小结】

社区矫正虽然是非监禁刑罚,但必须按法律规定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管教育。在本案中,谢某在接受法院判决之后,心存侥幸,逃避监管,被收监执行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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