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某民间借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999年,申请人李某某将五万元现金积蓄借给自己的女婿买房子。当时,出于亲人间的信赖,李某某并未要求女婿给自己写欠条。2000年,李某某口头要求女婿还款,女婿称自己手中暂时没有钱,无法一次性还清借款,同时手写了一张还款计划给岳母李某某。但该还款计划的内容只有一句话,即“借丈母娘的钱今年分六个月还清”。整个还款计划中既没有提到还款金额和还款日期,也没有还款人署名。 之后,李某某的女婿未还过钱,李某某也未主动再向女婿要求还款,就这样过去了十七年。2017年,李某某和其女婿因家庭琐事发生了矛盾,李某某遂要求对方归还18年前的五万元借款。女婿以无钱为理由拒不归还,二人遂发生纠纷。2017年10月9日,申请人李某某来到沙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为其指派律师起诉其女婿归还十八年前的五万元借款。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李某某的申请,属民间借贷纠纷,目前不属于国务院、湖北省和荆州市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二)李某某名下有房产和退休金,未能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依据】

一、《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事项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 (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八)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市州、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二、《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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