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某,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初中文化。2011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1月18日因犯绑架罪被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7年7月4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调入田沟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至今。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家庭原因 罗某出生于经济收入较低的农村家庭,父母长期生病且少有时间与精力对罗某进行管束,罗某从小较顽劣,初中未毕业后即踏入社会,家庭经济来源主要依靠罗某与他哥哥,罗某从小内心敏感、心理自卑,性格孤僻、自闭,不愿与他人交流,从小遇事习惯选择使用暴力解决。 (2)社会经历 罗某于2002年初中一年级便辍学外出务工,先后辗转遵义、贵阳、成都、上海、福建等地,这期间开始结交社会不良青年沉浸娱乐场所,仅靠打工已无法满足其享乐需要,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第一次刑满出狱后在找工作过程中碰壁,认为别人戴有色眼镜看他,致其更加孤僻不愿与人交流,心态也发生变化,加之自制力较差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2.入监改造表现 罗某自2017年7月4日由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调入田沟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罗某收工回监室后就直接休息,和同改之间关系紧张,有时候别人一句无心之语便会引起罗某勃然大怒,与人争吵;劳动态度消极,常因完不成任务欠产被扣分、学习,民警再三找其谈心谈话后得知罗某认为此次法院判决不公,坚称是被害人欠钱一直未还,情急之下才持刀挟持被害人的女儿,要求被害人到银行取16000元,认为明明是别人欠钱不还,法律却只追究他的责任,思想上症结很重。2018年1月会见时,罗某母亲告诉他父亲因病去世了,其不良情绪迅速蔓延,内心极度自责,认为是自己的过错导致家庭的不幸,之后透露出极度悲观的情绪。结合其行为表现,归因梳理如下: (1)家庭原因 弗洛伊德认为:“如果在童年时期没有得到父母基本的关爱、照料或是原生家庭出了问题,将直接影响到他成人后的人格发展”。基于罗某家庭原因和自小就有的自卑感,如今又锒铛入狱,非但无法给家里减轻负担,反而成为了家里的负担,对父母抱有很强的愧疚感,特别是在父亲过世以后,认为自己没有好好尽到做儿子的责任,内心极度自责,民警认为这是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2)自身原因 罗某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匮乏,自律意识较差,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受家庭因素的影响导致性格孤僻、内向、敏感,不愿与人谈心交流,遇事欠缺思考,容易冲动,习惯用暴力解决问题。 3.心理行为表现 结合罗某COPA-PI测评报告及行为表现分析结果如下: (1)罗某属于较为孤僻内向型人格,不愿与他人交流,具有一定的从众性,不善与人沟通; (2)罗某性格内向、敏感性强、意志脆弱、缺乏安全感,情绪难以自控; (3)罗某思维迟钝,愚笨,学识浅薄,思维混乱,缺乏逻辑性,反应不够敏捷,不善思考。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心理因素 罗某对人和事缺乏理性思维、自我反省能力差、情绪宣泄方法错误,遇事喜欢用暴力解决,通过和他人争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从罗某认为此次入狱是法院判决不公、意在刁难自己可以佐证。 (2)性格因素 罗某不愿与他人交谈,任何事情都藏在内心,觉得别人用有色眼镜看待他,与他人相处时表现出较为明显的不适应,罗某自述可以一天不和任何人说话并觉得这样很舒服,对生活缺乏热爱,对改造缺乏信心和动力。 (3)家庭因素 罗某父母身体不好,对他疏于管教,罗某八狱后给家人带来的负担,使其极度自责,对一切事物与人都持消极认识与评价,对自我的认识表现为自我菲薄,觉得自己不是个好儿子。 5.矫治方案 马斯洛的心理需求层次理论告诉我们:人人都渴望归属和爱的需要,比如心灵的归宿感,有来自于他人的关怀爱护理解,感到温暖被爱,这是作为自然人的最基本的缺失性需求,如果长期得不到满足,容易引起心理失衡。罗某年纪轻,可塑性强,喜欢阅读,其内心渴望爱和温暖,可以从这些角度切入,激发其改造动力,经心理矫治中心和监区共同商议,共同制定了对罗某改造转化的具体方案。 (1)加强控制,确保监管安全。罗某遇事冲动,不爱与人交流,习惯用暴力解决问题的特点,分监区值班民警在出收工时必须要对罗某进行搜身工作,安排相关罪犯对其进行包管包夹,监内的联组联号罪犯也时刻关注其行为,如有异常即刻报告民警。 (2)加强思想引导,稳控思想状态,取得信任。网格民警用交流而非说教的谈心方式了解罗某的心理状态,在交流过程中也站在罗某的角度上思考问题,让其敞开心扉,稳定情绪,正面引导,帮助其调整心态,释放心理压力,消除其抵触情绪。 (3)理清脉络,定期心理测试,针对症结有的放矢。以科学的方法了解罗某心理情况,引导合理宣泄情绪,缓解入狱带来的压力,心理矫治中心民警及监区心理兼职民警多次对其进行心理疏导,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帮助其建立信心,打开心结。 (4)唤醒内心良知,亲情感化激励。针对罗某对父母的愧疚感,尤其是对父亲过世的自责感,分监区民警用亲情的力量感化罗某,联系其母亲、哥哥在会见、亲情电话和信件中给予罗某更多鼓励,多讲家中好事,促其安心改造,并邀请罗某母亲在“母亲节”进监帮教,引导罗某参加2018年监狱开展的“溯源正本弃邪念,为善祛恶致良知,踏实改造塑新生”认罪悔罪专项活动,并鼓励他积极参与书写“一封家书”“认罪悔罪书”活动,在系列活动中态度较积极、状态较好。 (5)加强政治改造,树立守法意识。罗某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民警一方面结合他本人情况从学法、懂法、知法、守法的角度引导帮助,在交流谈心过程中为其分析其中利害关系,使其了解法律基本常识和威慑作用;另一方面引导罗某积极参加监狱2018年开展的宪法系列活动,鼓励罗某积极参加“法在身边”征文比赛、红歌比赛、宪法知识专题讲座、宪法演讲比赛等活动,鼓励罗某常去图书室借阅法律书籍学习,树立正确的守法意识。 (6)深化道德引领,自觉规范言行。结合“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道德标准高于法律条文”的理念,鼓励罗某参加监狱组织开展的中华传统文化、禁毒教育、非暴力沟通等讲座,同时通过社会力量、专家学者的道德文化熏陶,从“孝文化”“百善孝为先”“沟通公式”等角度为切入,引导罗某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争取这一时期让其性格得到较好扭转。 6.预期矫治目标 (1)近期及具体目标 在确保罗某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帮助他接受父亲离世的现实,为其构建稳定的亲情支持,缓解内心自责的症状,消除自责心理,让罗某能正确认识对家庭的责任,而非一直陷入自责、愧疚、迷茫当中,鼓励他在服刑过程中不断努力,做好亲情的弥补。 (2)远期及长远目标 从防止再犯罪角度来讲,帮助罗某发现自己在认识、情感等方面的不足,寻找犯罪源头,扭转错误观念,加强纪律意识,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弥补孤僻、封闭的性格缺陷,重塑正常人格。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监狱民警不懈的教育转化,罗某在和同改相处中有了较大改变,能够与他人和谐相处,交流次数也开始增加,情绪控制方面有了明显好转,遇到问题时能够主动找民警,不会随意发脾气、动怒,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在一次与民警的谈话中,罗某阐述:“现在的一切都是自己造成的,没有担负起赡养父母的责任,自己愧对他们,但不会因此陷入悲观的情绪无法自拔,自述会好好改造,争取减刑,早日回到家人怀抱,弥补家人”。 罗某从最初的自责、愧疚、敏感、悲观的状态,到现在能敞开心扉、积极追求改造的行为表现,说明罗某如今有了新的目标和方向,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清楚自己需要什么,应该做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