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被撤销缓刑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化名),男,1984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201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2015年5月3日,王某到石泉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的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自初中毕业后一直长期在外务工,很少回家,妻子已离婚。2014年4月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宣告缓刑之后,回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

【事实认定情况】

(一)在矫正初期,王某还能遵守服刑人员的相关规定,按时报告,参加社区服务和学习。由于王某在矫正期间无其他经济收入,随着家人的埋怨、不理解,加之原来认识的朋友怂恿其外出挣大钱,王某受到影响,多次向司法所要求外出,司法局明确告知在缓刑期间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2014年8月25日,王某电话报告司法所后,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家属、村组干部及派出所人员想法设法与其联系,均无法联系到本人,通讯工具(定位手机)始终处于关闭状态,其间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查找,仍不见其踪影,去向不明,脱离监管达1月之久。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陕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边组织查找,一边调查核实社区王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脱离监管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石泉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矫正中心及局领导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4年9月26日,石泉县司法局依法向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4年10月24日,浙江省下城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石泉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石泉县人民检察院监督,王某脱离监管及组织查找等情况石泉县司法局及时向县检察院沟通,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浙江省下城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和石泉县公安局。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及时向司法局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石泉县司法局收到浙江省下城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石泉县公安局的协助下,启动网上追逃程序,在浙江省公安机关协助下在杭州将王某抓捕,石泉县公安局和司法所到杭州依法将其带回,及时将其送交石泉县公安局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石泉县人民检察院随同石泉县司法局到王某家和石泉县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在将王某押回石泉的当天,召开全县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大会,当场宣读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裁定书,讲明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私自外出,脱离监管,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无故私自外出,关闭通讯工具,故意脱离逃避监管情节严重,违反社区矫正有关条例,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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