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继承权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XXXX年XX月XX日,甲、乙、丙、丁、戊因戊的配偶己死亡来到我处要求继承己的遗产,经公证员谈话询问了解到:1、己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因XX死亡。2、戊、己二人系原配夫妻关系,有长子甲、次子乙、三子丙、女儿丁子女四人,己的父母确已于己死亡之前死亡。3、戊、己共有位于XXX的不动产一处,其中一半为己的遗产。4、甲、乙、丙、丁、戊确认己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我处经审查甲、乙、丙、丁、戊提交的证明材料并进行了核实,为其办理了公证,甲、乙、丙、丁表示放弃己的遗产继承权,由戊继承该遗产,我处出具了(XXXX)豫安龙证内民字第XXXX号公证书。戊持我处出具的公证书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递交了申请,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戊因突发疾病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等而取得物权: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戊已实际取得该不动产的物权却因其死亡无法在不动产管理部门将上述不动产登记在戊名下。在处理完戊的后事后,甲、乙、丙、丁又来到公证处因未完成产权登记再次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我处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戊生前办理的继承权公证书认定的物权归属,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当天为甲、乙、丙、丁办理了继承权公证,戊的长子甲、次子乙、女儿丁表示放弃被继承人戊的遗产继承权,被继承人戊的上述遗产由被继承人戊的三子丙一人继承。丙持我处出具的公证书完成了不动产的物权登记。及时、快捷、方便的解决了当事人的不动产登记需求,响应“放管服”政策方便人民群众。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遗产继承权的证明活动。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当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若干个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同一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共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当事人应递交公证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身份证、户口簿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尸体火化证明书、或有关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如果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人,当事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关于宣告死亡判决书。被继承人所留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产所有权证书、银行存款单、股票号码与数额等。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当事人应提交遗嘱原件。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以及本人与继承人关系的证明。公证机关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当重点审査: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地点、死因,以及所留遗产的范围、种类和数量。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遗嘱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变更或撤销的情况,以便确认其效力。当事人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或者遗嘱中被指定的继承人。当事人是否属于代位继承人或者转继承人。当事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遗漏了合法继承人,避免因为疏忽而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甚至引起纠纷。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豫安龙证内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甲,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男,汉族, 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丙,女,汉族, 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丁,男,汉族, 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戊,女,汉族, 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戊的遗产于XXXX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 二、甲、乙、丙、丁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三、(XXXX)豫安龙证内民字第XXXX号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戊,女,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因XX死亡。 二、继承人甲、乙、丙、丁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戊遗留的财产为:戊继承所得坐落于XX区XXXX的不动产一处【详见XXXX)豫安龙证内民字第XXXX号公证书】。 三、据被继承人戊的继承人甲、乙、丙、丁称,被继承人戊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经查询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未发现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公证遗嘱。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其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戊的长子甲、次子乙、三子丙、女儿丁。被继承人戊的配偶于XXXX年XX月XX日先于被继承人戊死亡后被继承人戊至死未再婚。被继承人戊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戊死亡。 五、被继承人戊的三子丙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戊的遗产。被继承人戊的长子甲、次子乙、女儿丁表示放弃被继承人戊的遗产继承权。 依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财产的为被继承人戊的遗产,被继承人戊的上述遗产应由被继承人戊的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戊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戊死亡,被继承人戊的配偶于XXXX年XX月XX日先于被继承人戊死亡后被继承人戊至死未再婚,被继承人戊的长子甲、次子乙、女儿丁表示放弃被继承人戊的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戊的上述遗产应由被继承人戊的三子丙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安阳市飞龙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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