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刘某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患者刘某某于2021年4月某日因“右髋关节疼痛1年余”到佛山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右股骨头缺血性坏死;2.高尿酸血症;3.高血压。4月下旬某日,佛山市某医院为刘某某在椎管内麻醉下行“右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术程顺利。返回病房后约1小时,刘某某病情突变,转送ICU抢救治疗,次日凌晨抢救无效宣告死亡。患者家属刘某与某医院就刘某某的死亡产生纠纷,并向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2021年4月某日,患者家属刘某向医调委咨询调解相关事宜。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给予刘某清晰的调解指引。刘某在电话咨询中提出“担心医方篡改病历”的顾虑,调解员随即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规定,建议患方可以先向医方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若对死因有异议,可申请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尸检。待相关资料齐全后,可到医调委申请调解。 2021年5月某日,刘某某家属刘某等一行4人来到医调委申请调解。刘某表示,某医院已封存病历,但考虑到死者尊严以及家乡风俗等方面,拒绝进行尸检。在接收患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某医院征询其调解意向,某医院表示同意调解。 在沟通过程中,调解员时刻做好安抚工作,以确保患方能保持冷静陈述客观事实。刘某表示,患者在住院期间积极配合医生诊疗,术后1小时却出现病情突变,家属难以接受,且家属在现场没有看到医生施救,因此认为某医院抢救不及时,某医院对患者死亡具有不可推卸责任,要求某医院赔偿300000元,并免除患者住院期间治疗费23327.37元。 调解员随即联系某医院,将患方提出的诉求和疑点向某医院转达,某医院表示:患者存在心脏疾患,心脏储备功能差,手术期发生心脏不良事件风险高,因此某医院对此高度重视,曾暂停原计划手术2次,多次请心病科、内科住院总医师及麻醉科会诊,再评估手术风险,予以手术全过程指导,患者的整个知情告知、治疗、抢救过程符合诊疗规范。因此,对刘某所提出的诉求某医院表示无法接受。 调解员根据《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委调解,对赔付金额10万元以上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机构进行鉴定,明确责任”的规定,分别建议医患双方可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后再进行调解协商。但刘某明确表示不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其母亲因父亲突发去世遭受严重打击,已经病倒,希望能尽快解决此事,以此安慰母亲。 调解员认为,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双方责任承担问题。鉴于双方分歧较大,责任不明,不利于调解工作展开,调解员申请启动专家征询机制。专家组对医患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分析,出具如下意见:1.患者系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入院,心电图检查提示异常、动态心电图提示多源性室早,均考虑冠心病可能性,已按照诊疗常规请心内科会诊并予以相应治疗。2.患者死亡后,家属拒绝尸检,未形成法医鉴定报告,患者死因不能明确。3.患者病情变化过程中未组织有效抢救,但从患者病程进展与抢救情况分析,抢救过程不足并非死亡的主要原因。综上所述,某医院对患者的损害后果起到次要作用,参与度拟为30%。 调解员结合专家意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某医院认可专家意见,但认为赔偿责任系数过高,经内部讨论后,提出8万元的赔偿方案。刘某则不认可,坚持某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认为某医院的赔偿方案毫无诚意。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此时,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关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并结合专家意见,多次与某医院进行电话沟通,建议某医院正视问题,某医院确实存在对手术风险意识评估不足,病史记录中关于抢救记录部分不齐全,以及患者术后抢救不及时等问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随后,调解员又与刘某进行了电话沟通,告知其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患者死亡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的规定,因刘某不同意尸检,导致超出“48小时”的尸检期限,其父亲死因无法完全确定;再则,根据患者过往病史和专家意见来看,患者本身存在较多基础疾病,且心脏储备功能差,有可能属患者自身疾病原因导致术后出现突发病情变化。因此,调解员建议刘某在赔偿金额方面考虑上述影响因素。 经过两个月的“背靠背”调解及双方当事人的深思熟虑后,双方都有拉进争议差距的趋势,调解员见状,及时组织医患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明确指出在无法排除己方责任的情况下,将过错全部推给对方都是不合理的,希望双方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纠纷。某医院表示,已认识到自身存在的不足,同意将赔偿金额上调50%,至12万元,但患方应自行承担患者住院期间产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刘某表示,自己对父亲送院治疗时的身体状况还算清楚,且当务之急是尽快解决纠纷后回去照顾母亲,既然某医院已拿出诚意,自己也愿意让步。在此次“面对面”调解中,医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双方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具体约定如下: 1.患方自行承担患者在某医院住院期间所产生的所有医疗费用,患方须在签订调解协议书当日凭有效单据到某医院办理结算手续。 2.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患方12万元,医患双方今后互不追究任何责任。 调解协议签订后,医调委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经回访,双方告知均已按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在此次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调解员坚持中立、专业、规范的工作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始终保持客观公正,细致收集各种信息,分析个中缘由关系,梳理调解思路,迅速制定调解方案;认真了解案情经过,耐心听取当事人倾诉,抓准纠纷争议焦点,及时组织专家组对医疗纠纷进行专业客观的评估,出具专业意见,为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准绳和科学依据;根据调解的进度及具体情形,灵活运用不同的调解方式进行调解,并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耐心为当事人明法释理,有针对性地引导双方疏通矛盾焦点,且尽可能地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和选择,从而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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