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陈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陈某某,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闸北区。陈某某因贩卖毒品罪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以(2012)嘉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已缴纳一千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至2021年10月19日止。于2013年6月30日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转入新疆兵团第七师高泉监狱服刑改造。 陈某某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17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3月31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2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高泉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陈某某提请减刑案。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改造态度端正,思想稳定,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经统考各科成绩优良,生产劳动中能服从民警的分配,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参加劳动,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百分考核名列分监区第三名,考核期内,连续四次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关于陈某某未全部履行罚金一事,分监区民警就掌握的罪犯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陈某某父母年老多病,无固定经济收入,此次缴纳的一千元罚金也是由其父亲省吃俭用提供。经分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陈某某能积极履行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但其确实没有全部履行的能力,符合提请减刑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依法对陈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2018年1月26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对陈某某呈报减刑,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陈某某减刑材料后,对其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减刑建议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陈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完成审查后,将陈某某减刑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2月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第七师分院相关人员列席,对刑罚执行科提交的减刑建议进行评审,经评审一致同意后,在监狱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监狱民警及罪犯提出异议。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经驻监检察室审查同意后,监狱评审委员会将该犯的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驻监检察室意见,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2月26日,经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认为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决定对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刑,并由刑罚执行科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监狱的《提请减刑建议书》后,于2018年3月6日将罪犯陈某某减刑材料在监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民警及罪犯对该犯提请减刑表示异议。2018年3月2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在高泉监狱召开庭审会,监狱刑罚执行科宣读《提请减刑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第七师分院派员参加庭审,并发表同意陈某某减刑的检察意见。

【案件办理结果】

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3月31日作出裁定,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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