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先生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近日,家住江苏省兴化市的颜先生带着妻子戚女士匆匆地赶到江苏省泰州市泰州公证处,为的是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2016年4月2日,颜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屋坐落于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2016年6月6日,颜先生与戚女士登记结婚。2016年6月15日,颜先生作为借款人与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贷款人民币54万元整,并与银行约定以上述所购房屋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其中戚女士在抵押物共有人处签字)。现颜先生与戚女士欲将该房屋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遂来到泰州市泰州公证处寻求帮助。 承办公证员向颜先生与戚女士详细了解案情后,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了公证所需的材料。数日后,当事人颜先生向公证处提交了相关材料,公证员认真审核后发现本案证明材料有两点需要补强:1、婚姻状况需进一步核实。2016年4月2日,当事人颜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2016年6月6日,当事人颜先生与戚女士登记结婚,《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中所涉财产只有属于颜先生本人单独所有时,颜先生才可以与戚女士进行约定,故需核实颜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是否为单身等婚姻状况。2、抵押权人银行同意抵押物权属变更的证明。当事人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买受人为颜先生;当事人提交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为颜先生,抵押人为颜先生、戚女士。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与《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抵押人不一致时有两种处理情况:一、当事人到银行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抵押人改为颜先生一人,则《不动产权证书》产权人为颜先生一人;二、与银行沟通,在银行出具书面证明同意增加戚女士为《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所涉不动产的产权共有人、抵押人后,颜先生与戚女士可以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则《不动产权证书》产权人为颜先生、戚女士。 听了公证员的耐心讲解后,颜先生、戚女士对于公证员的补强证明要求表示既理解又困惑,看着当事人满脸的惆怅,公证员决定先行走访沟通核实帮助当事人补强证明材料。首先,公证员前往颜先生、戚女士的婚姻缔结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民政局调阅二人登记结婚时的档案材料,并通过司法行政一体化智能平台(JIIP)查询核实到颜先生至今只有一次婚姻登记记录,从而推定颜先生买房时单身。其次,公证员主动帮助颜先生联系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查询确认已设定抵押的财产要想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约定为夫妻二人共有,必须有抵押权人银行书面同意的证明,否则只有在还清贷款注销抵押后才可。最后,公证员与颜先生一起前往银行进行沟通解释,从法律层面说明了颜先生目前所遇到的“办证尴尬”,建议银行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能为当事人解燃眉之急出具同意书,最终使当事人顺利取得了《银行同意书》,降低了当事人的办证成本。 经过多方的共同努力,办理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的证明材料越来越全面、系统、扎实,公证处及时为颜先生、戚女士出具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书,解决了当事人的后顾之忧,促进了家庭的和谐稳定。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泰证民内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乙方: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公证事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方颜某、乙方戚某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意思表示一致、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颜某与乙方戚某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协议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泰州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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