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董某某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董某某(化名),男,1979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福建省南靖县,居住地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2017年1月,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5日止。2017年1月11日,董某某到仓山区司法局报到,由下渡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董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自认为自己的企业每年向国家纳税不少,对司法所的监管非常抵触。在入矫的半年时间内,就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经常出现越界、定位手机不随身携带,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等现象。司法所对其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加强对董某某的电话抽查次数,要求其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二次,董某某仍然态度敷衍,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 春节期间,2017年1月29日董某某未经请假批准私自离开福州五城区前往闽侯游玩造成越界,监管定位手机发出告警提示,司法所发现后立即拨打董某某个人手机要求其立刻返回福州。2017年2月4日下渡司法所对董某某脱离管控,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询问笔录,下渡司法所向仓山区司法局建议给予董某某警告处分。 2017年4月30日上午,仓山区司法局以及下渡司法所在定位抽查中多次拨打董某某的定位手机均无人接听,司法所又拨打其个人手机也无人接听,直到傍晚才联系上,其自称在台江区参加培训会,手机放在仓山区某工厂里。2017年5月2日下渡司法所对董某某定位手机人机分离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询问笔录。 2017年6月12日下午,董某某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参加集中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员拨打其定位手机和个人手机督促其到司法所参加教育学习,董某某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电话置之不理,辩称正和客户谈生意。2017年6月13日下渡司法所对董某某违反管理规定、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询问笔录,建议给予董某某警告处分。 2、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对董某某的违规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和耐心教育,但其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违规行为屡教不改,缺乏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在教育的过程中董某某多次强调自己每年给国家缴纳税收,其经营活动不应该受到影响,对于没有随身携带定位手机的违规行为在他的意识里只是小事,辩称自己并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没有漠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对董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调查取证,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与其本人谈话并制作调查笔录。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董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和事实,经下渡司法所矫正小组集体研究,一致同意并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规定、“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董某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7年6月19日,福州市仓山区下渡司法所填报了《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提交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集体研究,经研究后同意对其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提请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董某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接到仓山区司法局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申请后,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董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董某某的行政拘留期限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将结果书面通知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董某某,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送达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董某某在被采取治安管理处罚执行结束后,下渡司法所对其加强了监督管理措施,对其佩戴定位手环,并进行训诫,告知其在剩下的矫正期内如仍不能积极配合司法所的矫正工作,认真接受教育矫正,司法所将对其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到时不仅会失去宝贵的自由,辛苦经营的工厂还可能会面临关闭,对其家庭及个人都会有重大的不利影响。 董某某在经过治安管理处罚后,在思想和行动上都有了明显的改变,承认自己之所以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是因其存在侥幸心理,想着矫正期间能蒙混过关,现在也为此付出了代价,今后将积极配合司法所监管。此后,其在汇报个人情况、司法所抽查定位手机等日常监管中都能很好的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并主动汇报自己工作、生活和家庭方面的情况,认真接受矫正。 (五)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下渡司法所及时将有关社区服刑人员董某某多次违规的事实证明材料以及填报的《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提交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集体研究。经研究决定,提请福州市仓山区公安分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董某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提请给予董某某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仓山区司法局及时将有关材料抄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全程受到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董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后,下渡司法所制作视频材料利用教育学习时机对辖区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警示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严于律己、服从社区矫正日常监督和管理,给不服从监管和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警钟,增强其悔罪服法的意识,对全所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小结】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 必然具有惩罚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中,在文明管理的同时,也要注重社区矫正的刑罚惩罚功能。本案中,像董某某这类社区服刑人员,漠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无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屡屡触犯规定,最终被治安管理处罚,这正是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