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4日,刘某乘坐摩托车在芷江县下菜园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到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1、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有关刘某住院病历(住院号801988)摘要:入院日期:2018年6月24日,主诉:车祸致伤头部伴神志不清9小时。专科情况:神志不清,刺痛睁眼,遵嘱不配合,瞳孔3mm,对光反射灵敏,刺痛左侧肢体2-3级,右侧肢体能定位,4-5级,右侧大拇指损伤,头皮裂伤已缝合。入院诊断:1.右侧颞叶挫伤伴出血2.左侧颞部硬膜外血肿3.右侧颞顶部硬膜下血肿4.蛛网膜下腔出血5.左侧颞骨骨折6.右侧大拇指损伤7.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8.右侧肩胛骨骨折?9.吸入性肺炎?10.酒精中毒?11.高血压病?。 2018年6月26日在麻醉下行开颅探查+右侧颞叶血肿清除术。 2018年8月13日CT检查报告单(检查号:CT201808130124):检查所见:患者复查,与2018-7-14CT对比:1、左侧顶骨及额骨骨折;左侧头皮软组织血肿;一左侧顶骨及额骨折线较前变化不明显,左侧头皮软组织肿胀较大致同前:2、左侧额部硬膜外血,右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一左侧额颞部血肿未见明确显示;右侧额颞部血肿术后改变,术区高密度出血消失,颞叶低密度影范围大致同前。3、蛛网膜下腔出血;--基本吸收。4、双侧基底节多发小片状稍高密度影,考虑:出血灶;一现双侧基底节区小片状稍高密度影基本吸收消失。 出院日期:2018年08月14日,住院天数:51天。 出院时情况:出院时患者精神状态可,食欲可,睡眠可,大小便情况可,未诉其他不适。 出院诊断:1.右侧颞叶挫伤伴出血2.左侧颞部硬膜外血肿3.右侧颞顶部硬膜下血肿4.蛛网膜下腔出血5.左侧颞骨骨折6.右侧大拇指损伤7.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8.右侧肩胛骨骨折9.吸入性肺炎肺部感染10.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11. 2型糖尿病。 2. 对被鉴定人家属的鉴定调查笔录摘要:刘某伤人前在杀猪场杀猪,生活劳动正常。受伤后常与老婆吵架发脾气,不与外人交往,很少讲话,不肯活动,多卧床。吃饭、洗澡、上厕所等个人生活自理。 (二)检验过程 1.检验标准: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 (SF/Z JD0104001-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RB/T 192-2015)对被鉴定人刘安明进行精神检查、临床检查。 2.精神状况:被鉴定人刘某由家人陪同步行入室,意识清晰,定向准确,交谈时言语少,反应慢,但能回答,答话切题。不能回忆受伤经过,但能诉说自己身体不适,如头痛、脚没力气。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明确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存在记忆障碍和轻度智力障碍。不记得自己的生日、也不记得前一天晚上吃的什么菜。但知道自己有2个女儿。一般常识差,不知道一年多少天,但知道一年有12个月,不能回忆鸡和鸭的区别。计算能力下降,不会100-7的运算,但能计算个位数加减。 3.临床检查:被鉴定人由家人陪同,对受伤情况陈述不清,体查:神清合作,头颅五官端正,右颞侧可见22X0.2cm2弧形手术疤痕,局部有凹陷、颅骨缺损已修补;胸腹(-),左侧肢体肌力4+级,余肢活动自如,肌力、肌张力正常,二便可。 4.心里测验:SCL-90总分120;WAIS-RC IQ60;日常生活能力量表诊断:24,IADL计分17分,明显功能障碍;社会功能缺陷筛选量表诊:有社会功能缺陷。 5.其它检查:数字脑电图报告:边缘状态脑电地形图。
【分析说明】
1.精神医学诊断分析:依据送检材料及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刘某伤前生活劳动正常。据家人反映伤后易发脾气,不与外人交往,很少说话,不肯活动,多卧床。但吃饭、洗澡、上厕所等个人生活自理。2018年6月24日交通事故致头部受伤,头颅CT显示双侧颞部硬膜下出血。脑实质性损伤客观存在。鉴定时精神状况检查:未发现明确的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存在记忆障碍和轻度智力障碍。一般常识较差,简单计算尚可,不能运算两位数的加减法。综合以上情况诊断颅脑外伤所致轻度智能减退。 2.伤残程度评定:被鉴定人刘某在2018年6月24日交通事故后致颅脑外伤所致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量表:总分24分,明显功能障碍;IADL计分17分。日常生活有关活动能力中度受限,适用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1.1)”的标准,被鉴定人刘安明的损伤致残程度评定为九级。 被鉴定人刘某的开颅术后;参照上述标准“5.10.1.8)”的标准,致残程度评定为十级。 3.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被鉴定人刘某因伤致颅脑外伤所致轻度智能减退;适用参照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4.9”的标准,评定被鉴定人刘某的损伤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自损伤之日起至评定伤残前一日止。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刘某医学诊断:颅脑外伤所致轻度智能减退; 2.颅脑外伤所致轻度智能减退损伤致残程度评定为九级;开颅术后损伤致残程度评定十级; 3.评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自损伤之日起至评定伤残前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