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章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章某某,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江西省南丰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以(2014)晋刑初字第276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刑期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2015年1月1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目前已刑满释放。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3月2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章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章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章某某在两年一个月的间隔期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无财产刑。关于罪犯章某某2002年曾因抢劫罪入监服刑,属前科人员应予以从严把握减刑一事,十五分监区就罪犯章某某入监服刑以来的改造表现进行了认真研究,罪犯章某某虽有前科,但下队服刑后,经分监区民警攻坚转化,整体思想情况转变较彻底,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并因表现突出,经考核合格后被选用为仓库管理员,且该犯在分监区民警的管理教育下,日常行为规范良好,在减刑间隔期内未出现任何违规扣分,改造成绩突出。综合以上,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章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十五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科审查。经审查,监狱狱政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章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章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章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章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闽03刑更49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目前已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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