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刘某某头面部损伤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某月某日刘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入院治疗。 资料摘要 某某医院XXX号住院病历摘要: 刘某某,女,主诉车祸致头面部外伤,伴疼痛2小时。 现病史:患者自诉2小时前因车祸撞击致头面部外伤,左侧眉弓、右侧下颌骨各有一处伤口,左侧眼周周围皮肤青紫,伴头痛、头晕、恶心,呈持续性疼痛,无呕吐,无意识障碍,无心悸、呼吸困难。由救护车送至我院,给予“清创缝合”。为求进一步治疗,急诊以“头面部外伤”收入院。 专科情况:左侧眉弓可见1cm缝合伤口,眼周周围皮肤水肿、青紫,右侧下颌骨可见1.5cm缝合伤口,皮肤对合良好,可见敷料少量渗血,触痛明显。双下肢可见多处皮肤擦伤,局部皮肤青紫,有明显压痛。 诊疗情况:上颌骨、左侧胫腓骨CT示:未见明显异常,头颅、副鼻窦、颧骨CT示:1、颅脑未见异常,必要时24小时后复查2、左侧眼眶皮下血肿3、副鼻窦未见明显异常4、颧骨未见明显异常。住院期间给予相关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1、清创缝合术后(左侧眉弓、右侧下颌骨)2、多处皮肤浅表损伤3、左侧眼眶皮下血肿4、创伤性牙折断(右上侧第三磨牙)。 出院情况:左侧眉弓、右侧下颌骨伤口愈合良好,眼周周围皮肤水肿及青紫消退,压痛减轻。双下肢可见多处皮肤擦伤,压痛明显减轻。 住院25天。

【鉴定过程】

本鉴定中心鉴定人员于2021年某月某日在某地使用钢直尺(编号:HKDSJ-LC-A-002),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刘某某进行鉴定。 (一)查体情况 自行进入检查室,神清语利,查体合作;诉牙齿未修复,影响进食。查体:右侧颏下有1处1.4cm×0.5cm瘢痕,左下肢有1处2.5cm×0.4cm瘢痕,右上第三磨牙缺如。余查体未见明显异常。 (二)阅片情况 2020年某月某日某某医院XXX号CT片示:左侧眼眶皮下血肿。 2020年某月某日某某医院XXX号CT片示:右上第三磨牙缺如。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案情、送检材料,结合本鉴定中心查体及阅片情况等,综合分析如下: (一)关于伤残等级评定 2020年某月某日刘某某交通事故受伤,致头面部外伤,伴疼痛,行清创缝合术治疗,临床诊断为:1、清创缝合术后(左侧眉弓、右侧下颌骨)2、多处皮肤浅表损伤3、左侧眼眶皮下血肿4、创伤性牙折断(右上侧第三磨牙)。目前伤情基本稳定,符合鉴定时机。 目前查体见:右侧颏下有1处1.4cm×0.5cm瘢痕。分析交通事故致刘某某头面部外伤后经清创缝合术治疗,目前遗留瘢痕,经计算为0.7cm2。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之规定,目前刘某某尚不构成伤残等级。余损伤亦尚不构成伤残等级。 (二)关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 分析交通事故致刘某某的主要损伤为:1、清创缝合术后(左侧眉弓、右侧下颌骨)2、多处皮肤浅表损伤3、左侧眼眶皮下血肿4、创伤性牙折断(右上侧第三磨牙)。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5.4.2.a)及附录A等之规定,建议刘某某的误工期为30日,护理期为25日,营养期为25日。

【鉴定意见】

1.刘某某交通事故致头面部外伤,手术治疗,目前遗留颏下瘢痕0.7cm2,尚不构成伤残等级。余损伤亦尚不构成伤残等级。 2.建议刘某某的误工期为30日,护理期为25日,营养期为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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