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男,1995年10月29日出生于甘肃省临夏县,汉族,初中文化,居住地:甘肃省临夏县尹集镇尹集村四社26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4日经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循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2016年5月11日调入我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该犯自调入我监区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民警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任务,服刑期间综合表现稳定,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一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的规定,罪犯李某某符合假释法定条件。 2017年4月21日,监区经过前期对服刑人员基本情况摸排,召开监区长办公会(2017年第一季度二监区提请减刑假释相关会议),会议过程中对罪犯李某某基本情况作出评议,结合罪犯李某某平时改造表现,及该犯判决书中注明罪犯李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罪犯李某某家属及时积极地对被害人家属给予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结合以上材料,经监区长会议集体评议,建议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并于4月21日至4月24日在监区公示,经公示无异议。4月25日,监区向监狱刑罚执行科呈报罪犯李某某假释。刑罚执行科在核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案卷材料后,于2017年5月12日致函委托甘肃省临夏县司法局核实该犯出监后居住地以及对所居住地社区的影响,甘肃省临夏县司法局6月5日复函,同意对该犯适用社区矫正。6月5日经刑罚执行科科务会研究,同意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并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呈报。7月6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研究,建议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并于2017年7月6日至7月12日在狱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2017年7月12日,监狱向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移交罪犯李某某假释材料。2017年7月17日,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南检监所假提请意〔2017〕231号减刑(假释)提请活动检查意见书,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提请假释程序,同意呈报假释。2017年8月2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作出关于提请罪犯李某某假释的报告,8月30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经会议研究,一致同意上报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2017年9月5日,我狱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罪犯李某某假释意见书,报送审理。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青01刑更1694号刑事裁定书,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罪犯李某某予以假释。2017年9月29日,监狱派民警将罪犯李某某送往甘肃省临夏县,与甘肃省临夏县公安局、甘肃省临夏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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