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雍某(女)与吴某(男)2001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5月15日登记结婚,2003年1月19日生育一女吴某琪,2005年10月29日生育一子吴某康。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后经常因家庭锁事发生争吵。2015年12月雍某向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又分别于2016年7月及2019年两次向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均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2020年12月1日,雍某满脸愁容来到鄂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就离婚诉讼寻求法律援助,因雍某系精准扶贫对象,且据雍某陈述,其遭受吴某家庭暴力,严重伤害其身心健康,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均被驳回,想申请法律援助维护其权益,鄂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七项“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之规定,当即审批通过雍某离婚案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湖北恒行律师事务所王灿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雍某了解案情。据雍某陈述,共同生活期间,吴某家庭暴力倾向严重,经常殴打雍某,致使雍某身体伤痕累累。2018年12月31日,因女儿吴某琪的学习教育问题夫妻二人发生争吵,吴某对女儿实施家庭暴力,杜山镇派出所接到女儿吴某琪的报警,对吴某进行批评教育。婚姻存续期间吴某拖欠多笔网贷无法归还,雍某被追债电话频繁骚扰导致彻夜难眠,身心疲惫。2015年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已无任何和好的可能。听完雍某陈述,承办律师立即来到派出所调取吴某对女儿及家庭成员实施家暴行为的出警记录,搜集了吴某拖欠网贷无法偿还的信息截图,在掌握充分证据情况下,2021年3月5日,雍某再次向法院递交离婚诉状。 2021年7月20日此案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结合相关证据及本案的事实充分认为:雍某自2015年起已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前两次判决不准离婚,雍某和吴某相互之间均未能有效化解夫妻矛盾,吴某每次答辩都不同意离婚,但并未以实际行动去努力承担家庭责任,改正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应认定雍某和吴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婚生子吴某康已满16岁且出生后一直由雍某抚养照顾,自愿表示随母亲生活,故吴某康应由雍某抚养,吴某支付抚养费。最终法庭支持了承办律师意见,判决准予雍某和吴某离婚。婚生子吴某康由雍某抚养成人,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吴某康年满18周岁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争议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等方面综合考虑。雍某自2015年起已经两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吴某每次答辩不同意离婚,法院两次均以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予离婚。男女双方分居两年多,吴某并未有悔改行为,已无和好可能,应视为感情破裂。另外,吴某对妻女均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案涉报警记录足以证明吴某实施了暴力行为。而吴某实施家庭暴力更不宜直接抚养子女,承办律师以吴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等恶习为着力点,紧扣夫妻双方婚后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现状,主张依法判决离婚,是对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