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北京市大兴区某镇某村王某某与丈夫刘某某(2009年去世)共生育5个女儿,分别为长女刘某甲、次女刘某乙、三女刘某丙、四女刘某丁(2009年去世、未婚单身)、五女刘某戊。王某某与刘某某二人在村里有院落一所,院内有正房5间,东西厢房各4间。在刘某某去世以后,王某某随刘某丙与刘某戊一直生活在河北省廊坊市某县,生活费及医疗费用均由刘某丙和刘某戊负担。现今王某某年事已高,想向居住在大兴区村里的刘某甲与刘某乙索要生活花费、医疗费,并要求她们承担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而刘某甲和刘某乙认为母亲长期与妹妹们居住,老人的房屋也有可能会面临拆迁,将来拆迁利益会留给两位在河北省的妹妹,所以刘某甲和刘某乙不愿意承担母亲的生活费与医疗费。经过多次协商不成,92岁高龄的王某某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在接到该调解申请后,为了妥善解决这起家庭矛盾,让老人老有所养。调解员首先到刘某某、王某某所在村委会了解相关情况,村委会干部表示情况基本属实,也曾帮助他们家此事进行调解,但调解未果。 2019年4月,调解员将王某某及其4名女儿约到了镇调委会,告知王某某及其4名女儿人民调解的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双方都自愿进行调解的情况下,正式开始调解工作。 调解员向刘某甲与刘某乙说明了母亲王某某现今的情况和诉求,希望她们承担部分赡养义务,支付王某某的生活费和医疗费。经过一番劝导后,刘某甲与刘某乙向调解员也道出了内心的顾虑与担心:母亲一直与两位妹妹一起居住,现在老人的房子有可能面临拆迁,会得到一笔很可观的财产,而这笔财产母亲非常有可能直接给了两位妹妹,所以姐妹二人现在不愿意再负担赡养母亲的费用。 随后调解员又与王某某及刘某丙、刘某戊单独沟通。沟通中,刘某丙与刘某戊表示,母亲一直在与她们居住,并且居住得很舒适,只是现在年事已高,医疗费用花销比较大,希望可以由四姐妹共同负担。母亲王某某也表示,自己只是希望能够顺利养老,不管自己将来的老宅拆迁后财产多少,都可以让女儿们平均继承。 经过细致地沟通后,调解员了解到她们双方的真实想法和意图,其实刘某甲与刘某乙在心里并不是抗拒赡养母亲,只是担忧财产继承问题。所以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让刘某甲与刘某乙正确认识到自己在赡养母亲问题上应该担负的法律责任。于是调解员对她们进行了普法,为他们详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更是明文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从法律角度来看,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即便父母没有公平、合理的分配财产,这些都不能成为拒绝赡养父母的理由。并且,父母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子女赡养是法定的义务,这两者的“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上非完全对应关系。就好比“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但子女也有处分自己独立财产的权利”一样,这两者的“权利”与“义务”也是不完全对应的。无论子女有无继承遗产,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该法定义务的履行是不以继承父母财产为条件的。 在析法后,调解员又补充道,孝敬父母是我们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父母把子女养育成人不容易,现在老了,不管从感情上还是从道义上,还是责任上,赡养父母本是子女应尽的孝道。子女应换位思考,不赡养父母和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将来自己的孩子是否也会用同样的态度对待自己。父母的一言一行都会影响子女,特别是对未成年子女的价值观影响更大。 在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下,刘某甲与刘某乙羞愧的低下了头,均表示愿意将母亲接到自己家中居住,并承担母亲的赡养费。
【调解结果】
经调解,对于王某某的赡养问题及财产继承问题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王某某的全部生活花费、医疗费用、赡养义务由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戊平均负担。 2.如果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戊不能亲自履行赡养义务,则需要依据王某某的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支付自己份额的赡养费。 3.王某某过世后,其名下的某村1号院的院内正房5间,东西厢房各4间由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戊四人平均继承。 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没有异议。
【案例点评】
赡养纠纷属于家庭内部矛盾,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身份、血缘等关系,且争议的内容不仅仅是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还涉及更深层次的情感、心理等复杂因素。当事人内心更多的是希望既能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权利,又不伤和气、不撕破脸面。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既要结合法律法规,又要结合中华民族养老敬老的优良传统,耐心细致地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妥善化解纠纷,促进家庭和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