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匡某于2018年9月底向我处提出申请称,其父亲(已故)的电子邮箱内有一个重要邮件,现因诉讼举证需要,申请人匡某知晓该邮箱账号和密码想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咨询我处能否受理。 我处并未直接拒绝当事人匡某,而是对匡某所提供民事调解书、死亡证明、继承公证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查明如下事实:1、匡某的父母于200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2、匡某的父亲于2017年死亡;3、匡某于2018年通过办理继承公证继承了其父亲名下的位于武汉市XX区的一处房产并办理了登记手续(该房产现登记在匡某与其母亲名下,双方按份共有,各占50%),后匡某父亲的兄弟姐妹以匡某父亲“借名买房”为由将匡某与其母亲一纸诉状告至法院;4、匡某从其父亲的遗物即一本记事本上知悉其父亲的电子邮箱的账号密码;5、匡某申请保全的电子邮箱系域外电子邮箱,但可从境内网站搜索并登录。 我处深知受理保全证据公证申请,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一定要具备,重点应审查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证据与其权利是否有利害关系。因申请人匡某申请保全的电子邮箱并非其本人注册并使用,我处经讨论分析认为申请人匡某具备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匡某称邮箱为其父注册并使用,就其知悉账号密码的方式而言,若无相反理由,可视为其父生前已授权,其可开启邮箱并有合法控制权。有同行认为应考虑申请人取得密码的过程是否合法,是否有权登录邮箱。我处认为应区分当事人的责任与公证人的审查边界,按照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若无相反证据,应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则推定占有人为有权占有,原则上掌握邮箱对应密码者可被推定为电子邮箱的合法控制人。此外,匡某系其父亲的继承人,从继承法的角度,匡某对其父亲的电子邮箱亦享有继承权,因此,匡某具备申请办理本保全证据公证的主体资格。 据此,我处认为该项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予以受理,并于二○一八年十月八日下午,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监督下,由申请人在本处办公室内当场进行了取证保全操作。 在保全操作过程中,我处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审查到该电子邮箱并非申请人本人注册并使用,且电子邮件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后,为尽可能的避免本公证行为侵犯他人的通信秘密和个人隐私,我处特向申请人建议将公证书密封并直接提交给法官,由法官亲启,对此,申请人也欣然同意。 之后,我处未直接向公证申请人出具公证书,而是将公证书密封加盖本处公章并告知申请人公证书须由法官亲启。此做法既未违反公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公证程序的明确规定,也将他人知悉隐私的范围限定在了最小的范围,避免了公证书内容从公证机构处泄露,同时,也最大程度的增加法院对本公证书的采信度。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可以有效地避免证据的灭失,为争议解决机关及时解决纠纷提供可靠的依据,对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XXXX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匡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匡某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向我处提出申请称,为诉讼举证需要,特向本处申请对其父亲匡某甲(已故)的账号名为XXXX的电子邮箱中的部分邮件内容及取证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本处核对了申请人提交的《公证书》【编号:(2018)鄂XX内证字第XXXX号】、《民事起诉状》等利害关联性证明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 依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本处已依法告知申请人,现就本公证特性说明如下: 1、本处仅对提取和固定电子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对该电子证据是否确定某种事实作出实质审查和证明。本处受理申请人的公证申请并不代表本处认同或支持当事人的观点或理由。 2、涉及网页中如含有外文的,未经翻译,本处仅证明取证过程所见的网页显示情况,不证明其他。 3、因上述电子邮箱并非申请人匡某本人注册并使用的邮箱,且电子邮件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对于本次经公证提取的证据,本处会将此公证书密封,本公证书仅用于诉讼,并由法院工作人员亲启。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并尽到注意义务,除及时向争议解决机关提交公证书外,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公开或公示公证书内容,使用公证书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下午,该保全工作在本处办公室内进行。 本处具备相关工具、保全环境情况如下: 1、本处自用的台式计算机,型号:兼容机,已经通过本处网络接口接入互联网(Internet),具备网络通联的取证操作条件。 2、由公证人员郭某某对上述工具进行了常规检查与准备。 (1)排除外插U盘、磁(光)盘等电子设备情况; (2)打开计算机,检查设备,清理计算机无关后台应用,对上网记录进行清洁性检查,进行常规测试,其结果为:均可正常上网,操作正常。 随后,在本公证员、公证人员郭晓霞的监督下,由申请人匡某本人当场进行了取证保全操作,其工作流程及内容如下: 一、在本处计算机桌面上新建文件夹作为截屏图片记录文件夹,命名为“匡某”(以下简称文件夹) ...... 二、展示工作时间及计算机网络IP ...... 三、登陆进入“某某 Mail”邮箱 ...... 四、在该电子邮箱之中查找具体电子邮件信息并取证 ...... 综上,经过现场操作,保全工作产生了两种电子文件:1、网页页面内容截屏图片(主要记录保全过程、电子邮箱与邮件信息,共19页)。2、附件下载取得的电子资料(与实时打印文件对应,共3页)。其后,由本处公证人员使用本处打印设备将该二种电子文件:网页页面内容截屏文件、附件下载取得的电子资料全部进行了彩色打印。 上述过程完毕后,公证人员将截屏、打印内容与全部操作过程显示内容进行了比对,结果为:相符。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文件均为上述保全工作取得的真实记录文件,其内容与保全现场电脑界面实际显示的情况相符。 附:1、网页页面内容截屏彩色打印件 2、电子邮件附件下载取得的电子资料打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X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