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生于1987年12月,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嘉峪关市。2008年6月至2009年期间,张某某伙同杨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等人在嘉峪关市多次采用暴力手段催要赌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同时无事生非、寻衅滋事、勒索他人现金,随意殴打他人,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中张某某参与非法拘禁3起,寻衅滋事3起,故意伤害3起,勒索现金8150元。于2009年12月25日被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带民事赔偿31416.19元(履行4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12日起至2021年2月11日止。2010年1月26日被送往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以(2012)酒刑执字第4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5年5月14日以(2015)酒刑执字第1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张某某自服刑改造以来,通过监狱民警耐心细致的教育和自己对各类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学习,进一步认清了自己犯罪的根源以及对国家、社会和家庭造成的巨大伤害,进一步加强了身份意识,坚定了踏实改造的信心,从实际行动上表现出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的决心,踏实接受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改造态度端正,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维护监管秩序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民警管理,被分配到监督岗改造岗位后,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盯夹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向管教民警汇报。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和比赛,并多次取得优异成绩,根据《甘肃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细则》,获得数次加分奖励。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3月25日张某某所在四监区十四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张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张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张某某自上次减刑后的一年十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监督岗改造岗位上,出勤率100%。于2016年2月1日、2016年12月1日累计记功2次,余522.3分,确有悔改表现。附带民事赔偿31416.19元虽未全部履行,但该服刑人员家属向监狱狱政科提交了其母亲年迈多病、家庭困难的相关材料,证明其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同时提交了与被害人达成的谅解协议书。因此建议依法对张某某提请假释。 2017年4月10日,张某某所在四监区组织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十四分监区意见,随后将《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监区长办公会议记录、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部门审核。 2017年4月12日,狱政管理科召开减刑假释工作会议,经审核认为,四监区认定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随后委托甘肃省嘉峪关市司法局对罪犯张某某是否可以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重点调查了张某某的社会关系、受害人意见、邻里意见、居委会意见、矫正环境、派出所意见等,甘肃省嘉峪关市司法局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嘉司评字19号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张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表现积极,多次获得减刑刑事奖励,改造表现较好,且其家庭困难,母亲年迈有病、家庭关系和睦,收入稳定,所居住社区、辖区派出所、司法所均同意其接受社区矫正,具有良好的矫正监管环境,同意其适用社区矫正。狱政管理科收到嘉峪关市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后,连同其它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核意见,于2017年5月11日召开会议进行了评审,同意对张某某提请假释,并按照规定于2017年5月12日--5月19日在监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检察机关检察审查,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张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017年5月24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张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研究,认为张某某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提请对张某某予以假释。 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于2017年6月10将《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移送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2日在酒泉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酒泉监狱指派民警祁振宇出庭履行假释提请职责,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全忠、万红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张某某到庭参加庭审。 案件审理过程中,酒泉监狱提交了张某某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甘肃省嘉峪关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家庭困难证明书;与被害人达成的谅解协议书;2016年2月1日、2016年12月1日的记功奖励审批表;“三课”教育成绩单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监狱提请假释的事实和证据属实,可以证明张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
【案件办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之规定,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当庭作出(2017)甘09刑更第278号刑事裁定,对张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当日,监狱安排专人专车将罪犯送达嘉峪关市司法局,与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人员当面办理了服刑人员交接手续。 2017年11月,监狱通过办公电话与嘉峪关市司法局联系,对张某某在假释考验期的矫正情况进行了随访,嘉峪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人员回复:张某某在假释考验期间,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管理,随叫随到,按时参加各类学习和活动,无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行为,表现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