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某,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家住江西省武宁县。2014年8月8日因挪用资金罪经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九中刑二终字第74号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8月13日投入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刑期自2014年2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陈某某因患病于2015年12月30日送至江西省监狱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因病情恶化,于2017年5月17日转送江西省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病理检查。2017年5月25日江西省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病理科免疫组化报告病理诊断为:(右肺门纵膈)恶性肿瘤,考虑浸润性或转移性肉瘤样癌。得知病情诊断结果后,监狱将罪犯陈某某的病情及时告之其亲属。6月5日,罪犯陈某某之子陈乌来监办理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表示愿意承担保证人相关义务。其居住地村委会及派出所也出具相关身份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 鉴于罪犯陈某某病情严重,2017年6月7日监区启动暂予监行执行程序。经监区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建议提请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6月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委托江西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病情鉴定。与此同时,监狱将相关情况通报了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并与罪犯陈某某居住地江西省武宁县司法局取得联系,发出了《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陈某某调查评估委托函》。同时对罪犯陈某某进行了暂予监外执行社会危险性评估。6月15日,当地司法局回函,可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6月26日,江西省监狱局中心医院司法医学鉴定小组出具了鉴定结果,诊断结论为:1、纵膈恶性肿瘤(非临床治愈期)。2、右侧股骨占位性病变。3、高血压3级,很高危险组。4、2型糖尿病。并提出鉴定小组意见,认定患者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据此,6月2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科务会研究同意其暂予监外执行。其亲属来监签订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7月4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研究同意。7月10日,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报请江西省监狱局审核。在省局审核过程中,7月29日,该犯突然病情急剧恶化,江西省监狱局中心医院诊治后根据病情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并迅速将其转送至江西省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就诊,同时告之其亲属。7月30日,江西省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7月30日恰逢星期日,监狱接到医院通知后,立即向省监狱局报告。经严格审查,当日省监狱局批准同意罪犯陈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7月30日经江西省监狱局作出赣狱暂字(2017)第30号决定书:鉴于罪犯陈某某病情危重,同意按病情严重立即保外就医办理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