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小额保管遗产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某日,当事人潘某来到公证处咨询办理遗产(银行存款)继承公证事宜。经了解,潘某与丈夫孙某互为原配夫妻,孙某已去世,潘某与丈夫孙某共有一笔存款,存在XX县农村XX银行,金额大约为2000元,存款户名为孙某,因孙某生前未告知潘某银行卡密码导致无法取出该笔存款。 2016年中国公证协会出台《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后,广西也出台了相关规定,规定在办理标的在1万元以下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可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申请办理。 公证员告诉潘某办理的继承公证可以按简易程序办理,即办理《领取及保管遗产》公证,因遗产金额不足1万元,只需潘某一人申请即可,不需要其他所有继承人都来。根据简易程序的规定,潘某可作为申请人需提供以下几项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3.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5.财产证明(银行存单);6.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待潘某将以上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后,公证处立即为其办理了《领取及保管小额遗产》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桂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潘某,女, 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X县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广西XX县XXX。 公证事项:领取及保管遗产 申请人潘某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证明其领取及保管孙某遗产资格的公证。 经审查:1、被继承人孙某已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孙某生前与妻子潘某共同共有存款一笔,存在广西农村XX银行,账号:XXXX,截止XXXX年XX月XX日止,金额:人民币贰仟X佰X拾X元X角X分(¥2XXX.XX元),上述存款户名:孙某。 2、申请人潘某系被继承人孙某的配偶。 3、潘某已在本处发表书面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有保管义务并及时依法与其他合法继承人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兹证明申请人潘某是被继承人孙某的配偶,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其有权领取并保管孙某的上述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 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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