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69年3月出生,户籍地为孝感市孝南区,因贩卖毒品罪被孝昌县人民法院以(2017)鄂0921刑初第00027号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宣判后,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20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9刑终第00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8月16日投入湖北省孝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2018年6月13日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8月24日,经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1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经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8年8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2018年4月30日,监狱医院认为服刑人员王某某病情较重,需要送至孝感市中心医院进行检查鉴定。当日21时18分,孝感市中心医院以“病情危重,病情进展可导致尿毒症,心脏衰竭而致死亡”对王某某下达病重通知。 孝感监狱八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服刑人员王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生活卫生科、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监狱委托孝感市中心医院对王某某进行疾病诊断。2018年5月11日,孝感市中心医院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王某某为:1、2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视网膜病变,周围神经病变,糖尿病自主神经病,肾功能不全;2、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高血压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低蛋白血症;4、中度贫血;5、代谢性酸中毒;6、电解紊乱。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1)款之规定。刑罚执行科及时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通报服刑人员王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服刑人员王某某档案资料记载其自报:1998年8月19日因犯绑架被判处1个月5天,1998年7月15日至1998年8月19日,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2003年5月7日因犯盗窃被判处1个月,2003年4月7日至2003年5月7日,福建省厦门市看守所;2012年1月16日因犯赌博被判处15天,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6日,湖北省孝感市看守所。民警询问罪犯王某某后得知其曾吸毒,本次犯罪又是贩卖毒品,因此,在收到病情鉴定材料后,王某某所在八监区(也即监狱医院)认为,王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暂不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工作。 2018年6月20日,孝感监狱八监区认为王某某的病情有加重的倾向,便依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会议研究认为,王某某因病从入监之日起便住入监狱医院,鉴于服刑人员王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1)款之规定,认为王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服刑人员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经审核,监区长办公会议同意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其妻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核实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拟居住地,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监狱委孝感市孝南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孝南区司法局经调查后出具了同意接受王某某回到辖区内实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孝感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同意对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邀请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列席会议。会议后,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孝感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建议贵局批准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王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7月12日,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收到服刑人员王某某案卷材料后,按程序先由省监狱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审查小组对王某某的病情诊断、疾病材料清单及规范性治疗情况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审查。查明,该服刑人员2017年8月16日入监,2018年4月30日入住孝感市中心医院,该医院对王某某诊断为:“1、2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视网膜病变,周围神经病变,糖尿病自主神经病,肾功能不全;2、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高血压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低蛋白血症;4、中度贫血;5、代谢性酸中毒;6、电解紊乱”。生活卫生处审查后作出:王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1项、第4项、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的审查意见。刑罚执行处对该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2018年8月24日,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审核。会上,经刑罚执行处介绍案件基本情况、生活卫生处介绍疾病审查情况后,评审委员逐一发表意见,一致认为服刑人员王某某的刑期执行、改造表现、疾病、监狱办理案件的程序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监狱征求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均复函同意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批准王某某于2018年8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孝感监狱收到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18年8月25日将服刑人员王某某押解至居住地,与孝感市孝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并书面通报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原判大悟县人民法院、孝南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