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19日下午,三百余人来到广东省阳江市法律援助处前台大厅寻求法律援助。经了解,这些寻求援助的人系阳江市新某工业有限公司、阳江市汉某工业有限公司和阳江市汉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员工。该三家公司是由相同的若干投资者开办,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经详细询问部分人员得知,自2015年开始该三家公司经营上逐渐出现困境,除了汉某工业有限公司勉强支撑生产经营外,其余两家公司早已处于停产状态。彼时,三家公司又陆续被银行和多个材料供应商告上法院,诉讼缠身,公司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和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三家公司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大部分员工们协商一致,于2015年12月31日分别与公司大部分员工们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协议书中裁明于2016年1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计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并承诺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经济补偿金。但眼看2017年年末将至,之前公司承诺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却未能如期兑现,现在又得知阳江市阳西县人民法院查封了一笔新某工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所得款2162万元准备分配。为此,三百余名员工们来到阳江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阳江市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立即安抚员工们的情绪、维护现场秩序,并与市仲裁委沟通协调,与阳西县人民法院沟通暂缓分配。阳江市法律援助处对现场员工具体讲解了法律规定,引导他们依法维权,提出劳动仲裁,待判决生效后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参与分配。经阳江市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解答和指引,员工们情绪趋于平稳,也理性认识到只能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7年12月21日,阳江市法律援助处开启绿色通道,立即受理涉案的三家公司的员工们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决定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迅速指派阳江市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黄晓明、李卫明两人担任其仲裁阶段代理人。经统计,涉及三家公司的员工达1023人,其中新某工业有限公司占了942人,汉某工业有限公司占了60人,汉某科技有限公司占了21人。每个员工被拖欠的经济补偿金少则几百元,多则近十万元。由于涉案人数多,为便于案件代理和审理,两位代理人按照员工所在生产车间和所属公司进行归类的划分原则,将涉案员工分为9个批次,分别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为了让案件代理能顺利进行并与每批次的员工们进行有效沟通,两位代理人指导每批次的员工们自行选出三名员工作为代表。此后,两代理人分别与9批次的员工代表围绕具体案情、案件所需准备资料、所有员工们最关心的能否拿到经济补偿金以及何时能拿到经济补偿金等问题进行沟通解释。 两代理人在基本掌握案件事实后,立即搜集整理证据、拟写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清单。虽然每个员工都与所属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但公司早已处于停产状态,为保障员工利益,两代理人除了严格把关录入核实每个员工的身份、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工作年限、月工资标准以及计算核准每个员工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数额,并让员工签名确认外,还想办法找寻出解除劳动关系前的各个年份的原始工资发放表,由于三家公司鼎盛时期员工达几千人,涉案员工在表中的工资信息顺序相当凌乱,因此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去逐一标注记号,力求准确无误。 两代理人考虑到涉案人数太多,各员工具体实际情况不同,且临近年终和春节,时间紧迫,如果按一般程序处理,则拖延的时间比较长,不利于保障员工利益和稳定员工情绪。经与相关专家、领导充分讨论后,决定先分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待市仲裁委立案受理后建议市仲裁委主持双方达成调解,然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2月25日涉案的第一批员工刘某某等72人到市仲裁委立案,市仲裁委及时审查了立案材料,12月27日发出了第一批涉案员工的受理通知书。由于法律程序要求,在市仲裁委的立案过程中,要求每名员工要持有效身份证现场确认身份并在推选员工代表人确认书上署名;而向法院立案申请执行时,也将会要求在法院立案庭现场与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但这72名几乎全是外省籍的员工认为,他们两年前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后各奔东西,经济补偿金还未拿到手,如今为了该案千里迢迢匆匆赶来签署授权委托书已耽误了工作,等待开庭和申请分配款项又需要耗费时间和金钱,因此对该法律程序感到不理解。此时,两代理人一边耐心释法,一边安抚员工情绪。12月29日,第一批72名员工在市仲裁委的主持下,顺利地与所属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紧接着,两位代理人着手为第一批涉案员工草拟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和参与分配申请书,将申请材料准备完毕。为了保证及时立案,两代理人及时与被申请人所在地的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协调沟通立案问题。2018年1月4日上午,涉案第一批72名员工在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顺利办理了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立案手续,后由三名员工代表向阳江市阳西县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书,要求参与分配该院已查封的2162万元款项。接下来第二批新某工业有限公司员工陈某某等107人、第三批新某工业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等207人、第四批新某工业有限公司员工梁某某等331人、第五批汉某工业公司员工曾某某等46人、第六批汉某工业有限公司员工张某等14人、第七批汉某科技工业有限公司员工殷某某等21人、第八批新某工业有限公司员工杨某某等135人陆续通过市仲裁委调解与所属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后,也向江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向阳西县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在援助第九批新某工业有限公司员工黄容等90人时,由于当时临近2018年春节,为了能让外省员工如期回家,两代理人在市仲裁委开庭前一天就与江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请求1月30日前优先安排这批员工顺利立案申请强制执行。1月29日下午5时,第九批涉案员工黄某等90人也在市仲裁委主持下与所属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签收调解协议书后,两代理人即刻回到办公室草拟强制执行申请书和参与分配申请书,黄某等90人最终于1月30日下午全部完成了申请执行程序,如愿如期踏上回家过年的路程。至此,这9批次的1023名员工,经市仲裁委主持调解,与上述三家公司按照之前确认的经济补偿金金额达成调解协议。经统计,1023名员工经调解协议确认的经济补偿金金额共19545728.1元。
【案件点评】
该案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案情明晰。作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两代理人在接手该案时,首先考虑到当事人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及时安抚了他们的情绪,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讲解,引导其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整个案件的依法平稳解决奠定了良好基础。除了动之以情,明之以理,晓之以法去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和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以外,两代理人还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采用积极协调、联动沟通的处理方式,以真诚融入到当事人的内心,让他们感受党委政府和法律援助机构对他们的关怀,对关乎其切身利益案件的关注。这既是法律援助的工作职责,也是社会责任。本案承办人员积极主动与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协调沟通,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促使此涉及1023名员工的案件在短短一个多月时间内全部调解结案并完成申请强制执行程序,有效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对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