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5日,山东省聊城市某某县检察院以周某某、张某和郑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诉至某某县人民法院。本案的证据有:1.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张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刘某某对三被告人的辨认笔录;6.录音等视听资料。公诉机关以此认定自2015年6月份以来,周某某、张某、郑某某以恐吓司机、用弹弓打车玻璃等方式,分两次向刘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12万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涉嫌敲诈勒索罪。 2017年2月21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妻子因家庭经济困难,向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希望由援助律师为其丈夫辩护。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指派中心援助律师王书华承办此案。 王书华律师第一次会见受援人时,周某某情绪激动,他觉得很冤枉。在王律师的耐心劝导下,周某某调整好了情绪。王律师通过与其细致的沟通,详细了解了案情,结合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地向周某某分析了案情以及可能发生的结果。此后,王书华律师又多次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每一次会见都就案件的进展情况、相关法律规定与周某某进行详细的沟通,同时也对其进行宽慰与疏导。在开庭前最后一次会见周某某时,王律师将查阅的卷宗材料一一跟周某某进行了核实,向周某某阐述了为其辩护的观点,帮助王某某重新找回了对今后生活的自信,并为开庭做了积极的准备。 开庭当天,不论是在庭审中的质证环节还是辩护环节,王书华律师都根据卷宗材料,结合法律规定,据理力争。王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有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卷宗材料,周某某给某公路局刚成立的搅拌站送料,后来听说要出料,就找人想接下出料的活,并通过熟人联系了二十多辆车。而本案被害人刘某某也想干出料的活,就通过熟人找到周某某、张某、郑某某要求一起合作,并建议由刘某某出面承接出料的活,让他们不要跟刘某某竞争,每吨料给周某某等三人一元;刘某某还让周某某把已联系好的车辆介绍给自己;刘某某分两次付给他们12万后,报案说他们三人敲诈勒索。 该案庭审进行了一天。法庭上,王书华律师认为,被害人刘某某提供的电话录音是周某某、张某、郑某某和刘某某打电话向刘某某讨要合作费用的电话录音,录音内容没有敲诈被害人刘某某的言语;恐吓司机、用弹弓打车玻璃只有被害人刘某某雇佣的三个司机的证言,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这三个司机的证言在时间和具体情节上相互矛盾,不能互相印证;周某某、张某、郑某某的供述都不认可敲诈勒索行为。因此,公诉机关的证据形不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法院应判决周某某无罪,并立即释放周某某。 庭审一周后,王律师又一次去看守所会见了周某某。周某某告诉王律师,对辩护的观点很认可,并表示自己会理智地对待开庭结果。 后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2017年4月18日,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准许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周某某被无罪释放。
【案件点评】
本案被告人周某某不具有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敲诈勒索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故意;而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是合作关系,向被害人索要的是应得的合作费用,主观上不具有强索他人财物的故意,也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被害人刘某某雇佣的三个司机的证词相互矛盾,公诉机关没有拦车人的证词,构不成证据链来证实周某某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即说明本案存疑。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将疑罪从无作为一项原则。什么情况属于事实不清,什么情况属于证据不足,对于案件承办人员来说就显得极为重要,需要认真地分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