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在刑意识和法治警示教育学习宣传活动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切实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在刑意识,克服在刑意识淡薄、心存侥幸等不良思想,真正达到服刑态度端正、自我悔罪意识深刻,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目的。沈伦司法所于2022年9月16日上午8时在会议室开展了社区服刑人员在刑意识和法治警示教育专题讲座。讲座中,司法所长先后从社区服刑人员存在的各种不良现象中深刻讲述在刑意识的概念;从不同角度剖析正反典型案例,阐述在刑意识的重大意义;最后向社区服刑人员指出:如何做才能树立正确的在刑意识观念。

【重点宣传内容】

宣传教育重点: 1、使社区服刑人员理解在刑意识的概念; 2、通过案例剖析,阐述在刑意识的重要意义; 3、社区服刑人员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应如何去做? 具体宣传教育内容: 一、在刑意识的概念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在专门机关主导下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然而社区服刑人员在进入社区服刑后,经常错误的认为自己已不再是真正的犯罪人员,往往表现出以下几种不良现象:一、对自己犯罪身份认识不够深刻;二、某种程度来讲,不能积极主动地接受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三、在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中,存在敷衍了事、应付的思想(如只要自己按照司法所的要求,在平时打打电话、写写汇报、录个指纹图像、参加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活动,就算完成任务);四、有的服刑人员甚至存在抵抗的心理。针对存在的以上种种错误现象,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社区服刑人员没有树立起正确的在刑意识观念。 意识是指人的头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感觉、思维的总和。在刑意识是社区服刑人员从内心世界对于自己犯罪身份的正确认识。 二、在刑意识的重要意义: (一)、树立正确的在刑意识观念,有利于自己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社区服刑人员正确的在刑意识观念不仅能够深刻地认识自己的服刑身份,而且有利于自己人生观、世界观的校正。下面列举案例。某市一名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原来是一家计算机公司的技术人员。由于王某所在的公司拖欠他的工资,在与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某选择了错误的处理方法,将公司所有的价值不菲的设备盗走,因而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两万元。王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仅仅是一念之差。面对公司欠薪、合法权益受损,王某本应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然而,他却作出了错误的选择。后来,在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开导和教育下,王某转变观念,重拾生活信心,凭借自己过硬的专业技术,很快又找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与此同时,王某努力回报社会,不但积极参与市红十字会组织的义务献血活动和义工活动,而且通过社区矫正工作者联系了一名贫困学生,身体力行、力所能及地帮助别人。王某的行为得到了社区矫正部门的肯定,他被该市社区矫正办公室评为矫正积极分子,王某重新走上一条正确的人生道路。 启发:从此案例中可以看出,王某在犯罪后,因树立正确的在刑意识,不仅没有意志消沉,而是在矫正工作者的帮助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使自己的人生又重现一片蓝天。 (二)、树立正确的在刑意识观念,可避免再次误入人生歧途;社区服刑人员只有树立正确的在刑意识观念,不仅能够积极主动的配合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管矫工作,而且还能够避免重新犯罪现象的发生。 下面列举我们身边一反面案例供大家感悟:题目:《追捕,在矫正对象脱逃后》。案由:沙某,男1966年10月出生,安丰镇万耿村人。因涉嫌非法采矿,于2012年4月2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变更为确保候审。2012年8月2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某等人犯非法采矿罪,向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长江南通段非法采砂,造成矿产资源的破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同年11月1日,法院判决,沙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生效后,沙某被移送兴化市司法局实施社区矫正。 出人意料的是,不思悔改的沙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擅自外出,到南通重操旧业。2013年8月,在驾船非法采矿过程中,当南通警方现场要求其停船接受检查时,沙某对抗逃离,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以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和阻碍执行公务依法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罚款1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兴化市司法局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议,撤销社区服刑人员沙某的缓刑,收监执行,刑期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14年7月4日止。 然而胆大妄为的沙某却试图躲过法律的制裁,故意脱逃。 抓捕:沙某一天不抓捕归案,其再违法犯罪的隐患就一天不能排除。20多天过去了沙某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杳无音讯。 2013年12月14日,脱逃后一直下落不明的沙某终于露出马脚。兴化市矫正机构综合运用技术、信息和研判等一系列手段,捕捉到了沙某的行踪,又经过2天的追踪,确认沙某一直在南通崇川区江苏航天万源风电制造有限公司附近。 12月16日,兴化市司法局矫正机构迅速启动抓捕程序,成立指挥部和抓捕小组,并请求兴化市公安局出动警力协助抓捕。兴化市公安局高度重视,指派安丰派出所两名得力干警协助抓捕。 8时40分,追捕小组一行6人从兴化市出发,15时50分,到达罪犯脱逃地南通市崇川区,与长航公安局南通分局通州排除所取得联系。两地三方干警立即研究制定抓捕方案。 17时35分,指挥部对罪犯沙某所处位置再次进行准确定位,其仍在远点活动,立即通知抓捕组实施抓捕。但是狡猾的沙某听到动静后逃离,躲过了抓捕。 9时20分,指挥部再次准确到沙某在南通市崇川区三菱丽阳高材料有限公司东北285米处活动,抓捕小组迅速在外围布控,形成包围态势。 9时30分,抓捕小组发现沙某弟弟的车辆在吉兴路口出现,正由西向东行进,立即尾随跟进,并根据指挥部的定位指令紧追不舍。9时40分,其弟弟车辆行进到南通市开发区中央路中国农业银行门前停车,确认罪犯沙某从车上下来后,几名干警同时扑向沙某,将其抓获。 2013年12月17日18时30分,抓捕小组将沙某投送兴化市看守所。 启发:从此案例中可以看出,沙某不仅在社区服刑期间心存侥幸,将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置若罔闻,而且其在刑意识淡薄,从而导致沙某再次误入人生歧途。希望在座的各位服刑人员从此案例中引起警醒,树立正确的在刑意识,认真接受改造,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三)、树立正确的在刑意识观念,有利于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只有树立正确的在刑意识观念,才能积极主动地配合社区矫正工作者矫正自己以前的行为恶习。下面请各位服刑人员看此案例:缸顾社区服刑人员吴某,1942年11月23日生,其在2012年9月至11月期间,利用看管仓库的职务便利,多次伙同他人将仓库内塑料食品包装袋秘密运出公司,后由他人收购后再转售牟利。经鉴定,上述塑料食品包装袋共计价值人民币32,200元。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针对其犯罪事实,于2013年7月8日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刑期。吴某于2013年7月23日至今一直在缸顾司法所接受社区服刑。 吴某目前72岁,患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但其仍严格要求自己,坚持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每月书面汇报,积极主动地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启发:在此案例中,吴某之所以能够严格要求自己,积极主动地配合社区矫正工作者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是因为吴某在日常生活中,树立了正确的在刑意识观念。 三、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过程中,应如何去做? 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后,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后,应时刻反省自己以前的罪行,树立正确的在刑意识观念; (二)、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期间,应积极主动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矫正自己不良的人生观、世界观; (三)、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期间,应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规定,主动汇报思想,找出自己每一阶段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纠正; (四)、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期间,应增强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和家庭责任感; (五)、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期间,应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文化、法律素质和劳动技能; 全体社区服刑人员,你们的人生之路仍然很长,不能因为人生中一次小的挫折而灰心丧气,意志消沉;也不能错上加错,再次误入人生歧途。而应在此时吸取教训,校正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在刑意识,积极主动接受社区矫正,为个人梦的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准备充分,组织严密;为搞好此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司法所长思想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全所工作人员实事求是的研究分析社区服刑人员当前存在的各种实际问题,并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从不同角度深入浅出地撰写教育材料,以提高法治教育的针对性。教育过程中,社区服刑人员神情专注,认真听讲,并结合各自实际,一一对照,深刻反思,效果明显。 二内容丰富,针对性较强;此次法治教育活动,切合实际,并列举身边大量典型案例,多维度剖析,做到每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听的懂,弄的清,从而提高了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 三法治宣传教育效果好;此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在社区服刑人员中产生强烈共鸣。不仅消除了个别服刑人员存在的不良思想认识,也使全体社区服刑人员的在刑意识得到了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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