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王某等22人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王某等22位农民工来到北京市某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请求帮助解决某工程公司在项目工程中拖欠31.5万余元工资的问题。经了解,2021年3月至2021年4月,王某等22名农民工在某项目工程中务工,2021年4月后该项目停工,且未发放工资。王某等22位农民工与包工头多次协商无果。 由于王某等人无法提供对方当事人情况,当天无法提供援助服务。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为了帮助农民工最快拿到工资,立即启动了“援调”(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对接机制,区某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主动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因该案涉及人数较多且拖欠工资数额较大,为妥善化解该纠纷,调解员首先稳定22位农民工情绪,并及时联系包工头李某了解情况,化解纠纷。 在组织调解前,调解员致电李某了解22位农民工所反映的情况,经李某证实,22位农民工与某劳务公司确实存在劳务关系,且至今未收到3月、4月工资。因22位农民工无法提供某劳务公司联系方式,缺少对方当事人,无法开展调解工作。包工头李某为了与某劳务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拒不提供某劳务公司经理联系方式,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调解员多次电话联系李某,首先表达理解李某顾忌与某劳务公司后期合作关系,不提供电话的做法。随后调解员向李某详细讲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后果,希望李某可以认真考虑。 最终李某同意联系某劳务公司经理。经过经理描述,其并非有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而是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公司未结账,导致无法支付,若款项到达,表示立刻支付农民工工资。了解到此情况,调解员联系到某工程公司负责人赵某,赵某表示是因为业主未划拨工程款,按照程序无法支付给某劳务公司,与农民工不存在直接发放工资的关系,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当即,调解员就此情况与各方进行了沟通,并成功组织某工程公司负责人赵某、某劳务公司经理、包工头李某与农民工代表进行调解。 按照约定时间,三方当事人均到达调委会的调解室。22位农民工选出了5位农民工代表参与调解。了解到李某、经理均没有拖欠公司的主观故意,而是某工程公司未拿到工程款导致的,22位农民工的情绪暂时稳定。 调解开始后,调解员表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经理了解情况后,表示其主观上希望能够给农民工发放工资,但因农民工工资涉及22人,高达31.5万元,实在无力支付。经理将希望寄托于某工程公司,若某工程公司款项到位后,会第一时间发放给农民工工资。 该工程公司赵某则称业主款项未到账,无法支付劳务公司相关款项,但坚持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当事人为某劳务公司,而非该工程公司。 此时,调解员反复向赵某讲解相关法律规定,重点提示业主拖欠其工程款,不能作为拖欠某劳务公司款项的理由,因涉及农民工人数较多,集体讨薪事件敏感,也是相关媒体关注的焦点、热点。如果不结清农民工的工资,从某劳务公司再到某工程公司进入诉讼程序,也必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通过调解员的耐心讲解,某工程公司做出了让步,为保障农民工能尽快拿到工资,答应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直接代发至农民工本人银行卡。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某工程公司与某劳务公司当日核定22位农民工工资金额; 2.双方核对工资无误后,1周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至农民工银行卡账户内; 3.双方履行完毕后,再无其它争议。 达成协议后5日内,22位农民工均收到了自己应得的工资报酬,按照协议执行完毕,对调解员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这起农民工讨薪案涉及人数众多、金额较大,若无法妥善解决,矛盾一旦激化,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尤其是在敏感节假日前夕,由于农民工讨薪引发的群体事件和暴力事件也时有发生。此次案件当日调解成功,5日内履行完成,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人民调解工作贴近群众,在双方均同意调解的前提下,是合法、快捷、有效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形式。与此同时,此次案件的快速解决,得到了农民工部分群体的一致好评,也能够在部分群体范围内发挥积极引导作用,引导农民工在遇到拖欠工资情况下做到依法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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