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陈某颅脑损伤死亡死因重新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2日,陈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车沿309国道北线由东向西行驶至540公里处未确保行车安全,采取措施不当,尾随撞上前方临停的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尾部,随即陈某驾车又撞上道路右侧临停的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造成陈某所驾车辆起火焚烧,陈某在该事故中死亡,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故现场路面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 2018年1月,当地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陈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现被鉴定人陈某家属对上述鉴定意见持有异议,故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我所,要求对被鉴定人陈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当地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过程:尸体高度炭化,颅骨可见骨折,骨折断端未见烧灼痕迹,局部脑组织可见出血,气管、食管残端未见炭末,胸腹腔脏器及脊柱炭化外露。四肢肌肉部分炭化外露,左小腿烧灼较轻微,可见左侧胫骨骨折、外露。 分析说明:尸检见尸体高度炭化,可见男性会阴部。颅骨可见骨折,骨折断端未见烧灼痕迹,局部脑组织可见出血,气管、食管残端未见炭末,胸腹腔脏器及脊柱炭化外露,综合分析认为陈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死者全身炭化符合死后烧灼形成。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接受鉴定委托后,我们对送检材料进行了文证审查,依照《法医学尸体解剖GA/T 147-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 148-1996》等行业标准,于2018年1月31日在该县公安局尸检解剖检验室对被鉴定人陈某进行了尸体解剖检验,并对病理标本进行组织学检查。经过认真分析、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制作本鉴定文书。 (二)原尸检照片所见 男性尸体,全身高度炭化,大部分皮肤及皮下组织缺失。 头面部:严重烧毁。颅骨粉碎,部分颅骨、脑组织缺失。 颈项部:气管、食管断端未见炭末沉积。 躯干部:胸腹腔内部分器官及皮下肌肉组织外露并炭化。 四肢部:双上肢呈屈曲状,以左上肢为著。右腋窝处见一金属异物。左侧胫骨开放性骨折,断端炭化。右下肢呈屈曲状。 会阴部:残存部分阴茎。 (三)本次尸体检验 男性冰冻后未完全解冻尸体,尸长162.0cm。全身高度炭化,大部分皮肤及皮下组织缺失。 头面部:严重烧毁。颅骨粉碎呈多个碎片,颅骨碎片断端可见出血,大部分颅骨缺失,仅剩数个颅骨碎片,不能完全复原。大部分脑组织缺失,仅见1块脑组织。 口腔内未见炭末沉积。 颈项部:寰枢椎上端完全离断,断端组织全部炭化。气管、食管内未见炭末沉积。 躯干部:胸骨骨折,骨折断端可见出血。胸腹腔内部分器官及皮下肌肉组织外露并炭化。腹腔肠管间见血性液体。 心重288g,大小为12.0cm×10.3cm×6.8cm。表面可见烧灼痕迹。按血流方向剖开心脏,心内未见凝血及附壁血栓。室壁厚度:左室壁1.5cm,右室壁0.4cm,室间隔1.7cm。瓣膜周径:主动脉瓣6.8cm,肺动脉瓣6.0cm,二尖瓣7.5cm,三尖瓣6.5cm。冠状动脉开口及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左旋支未见异常,右冠状动脉管腔不同程度狭窄。 左肺重103g,大小为9.5cm×8.0cm×5.8cm;右肺重249g,大小为17.0cm×9.5cm×6.7cm。双肺表面见烧灼痕迹,以左肺为著;肺门支气管腔内未见炭末沉积。双肺切面未见明显异常。 肝重1220g,大小为24.0cm×13.0cm×10.5cm,表面见烧灼痕迹,切面未见明显异常。 胆囊内充满胆汁,未见结石,黏膜未见异常。 胰腺重50g,大小为9.0cm×4.3cm×2.5cm,表面见烧灼痕迹,切面未见明显异常。 脾重36g,大小为8.4cm×5.0cm×2.8cm,表面及切面未见明显异常。 右肾重155g,大小为10.3cm×6.5cm×4.8cm,表面及切面未见明显异常,切面皮髓质界限清,皮质厚0.6cm。 胃表面见烧灼痕迹,胃内见少量冰碴,未见炭末沉积,黏膜未见明显异常。 四肢部:双上肢呈屈曲状(肘、腕关节),以左上肢为著。右腋窝处见一金属异物。右下肢呈屈曲状,右股骨下段横行骨折;左胫骨下段横行骨折,骨折断端炭化,周围软组织切开见皮下及肌肉出血。 会阴部:残存部分阴茎。 检材提取:提取残存脑组织、颅骨碎片,心,双肺,肝,胆囊,脾,胰腺,右肾,胃组织块以备组织病理学检验。 (四)组织病理学检验 残存脑组织:神经元缺血缺氧变性,脑实质内血管空虚。 颅骨碎片:骨组织内可见出血。 心:间质血管空虚,间质内未见出血及炎细胞浸润。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管腔不同程度狭窄(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左旋支Ⅰ级,右冠状动脉Ⅱ~Ⅲ级)。 肺:肺门支气管及实质内细支气管管腔内未见炭末,肺泡腔内见灶片状红细胞淤积,部分肺泡壁破裂、肺泡扩张融合。 肝:肝窦及中央静脉空虚。 胆囊:自溶,肌层血管空虚。 胰腺:自溶。 胃:黏膜表面未见炭末,黏膜下层血管空虚。 肾:未见著变。 (五)法医病理学诊断 1.全身高度炭化; 2.颅脑损伤(颅骨粉碎性骨折,大部分脑组织缺失); 3.胸骨骨折,右股骨、左胫骨骨折; 4.冠状动脉粥样硬化; 5.灶片状肺出血,肺气肿。

【分析说明】

1.本次尸检可见,被鉴定人陈某全身高度炭化,大部分皮肤及皮下组织缺失,胸腹腔内部分器官外露并炭化,多器官组织表面见烧灼痕迹,结合案情,符合焚烧所致的病理学改变特点。此外,本次尸检发现被鉴定人陈某口腔内、气管、食管及胃内均未见炭末沉积;组织病理学检验见,肺门支气管及细支气管管腔内、胃黏膜表面未见炭末。分析认为,被鉴定人陈某在被烧毁过程中已经基本没有生命体征(如呼吸停止),符合死后焚烧所致。 2.本次尸检及组织病理学检验可见,被鉴定人陈某颅骨粉碎性骨折,骨碎片断端出血,大部分颅骨及脑组织缺失;胸骨骨折伴断端出血;左胫骨骨折,断端炭化,周围皮下组织及肌肉出血。均符合生前损伤的病理学改变特征,结合案情,考虑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颅脑损伤、胸骨骨折、左胫骨骨折,其颅脑损伤较为严重,可导致被鉴定人陈某死亡。 3.根据尸检及组织病理学检验所见,被鉴定人陈某未见存在原发性、致死性疾病。 综上所述,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考虑被鉴定人陈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其全身烧毁符合死后形成。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陈某符合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其全身烧毁符合死后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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