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梁某某,男,27岁,江门市新会区某镇某家具厂员工。2016年6月18日11时30分左右,梁某某行至家具厂木工车间生产象头椅的机位旁时,被同事操作的榫机弹出的木屑击伤右眼,随后被送至江门市新会区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右眼外伤:角膜挫裂伤,视网膜黄斑震荡伤,外伤性白内障”。 梁某某于2016年9月5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后离开江门市,到家人暂住地某市休养。10月3日,梁某某被发现在某市路边死亡。10月15日,梁某某尸体在某市殡仪馆火化。因梁某某的妻子需要在老家照顾两个年幼的孩子和双目失明的母亲,委托梁某某叔叔到某镇与家具厂协商赔偿事宜。其间10月12日,江门市新会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梁某某右眼所受的外伤为工伤。 死者家属认为梁某某的死亡是由在家具厂受工伤引起的,家具厂应对梁某某的死亡承担因工死亡赔偿责任。家具厂则认为梁某某属非因工死亡,不应当对其死亡进行赔偿,同时质疑梁某某叔叔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双方当事人虽然分歧较大,但都想尽快解决纠纷,于是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本案焦点:一是梁某某死亡与工伤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二是梁某某叔叔的代理行为是否合法;三是如何确定梁某某的工伤赔偿;四是家具厂是否应支付死亡赔偿金。
【调解过程】
本案系外来工工伤休养期间死亡赔偿纠纷,有一定的复杂性。调委会启动快速联调机制,邀请了某镇派出所、人民法庭、人社所、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分析案情,有针对性地制定调解方案,重点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一是完善梁某某叔叔的合法代理资格。指引梁某某叔叔将委托代理书办理公证,并完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有权代理梁某某的赔偿事宜。二是厘清梁某某死亡原因。某镇派出所与某市公安机关联系,取得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梁某某死亡证明,确认梁某某属意外死亡,从而认定梁某某死亡与其所受工伤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三是收集梁某某工伤后至死亡前的劳动能力评估资料。邀请镇人社所及驻村律师综合梁某某生前的病历资料、梁某某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等材料,并参考由人民法庭提供的类似案例,对梁某某工伤后至死亡前的劳动能力进行评估,同时估算了赔偿金额范围。 其后对双方进行现场调解。调解员首先将调解重点放在说服死者家属接受梁某某是属于非因工死亡的法律定性上。同时向死者家属分析了本案选择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承担、时间成本等不利因素,劝说死者家属采取调解方式并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提出有关诉求。在证据面前死者家属认可调解员的说法。 调解员在与家具厂的负责人沟通时,着重向其说明梁某某虽然是工伤休养期间意外死亡,即使在《认定工伤决定书》还未作出的情况下,梁某某仍与厂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其生前的伤情,应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对梁某某在养伤期间发生非因工死亡事件,应适用《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有关规定,家具厂应承担部分丧葬费用和相应的补偿金。希望厂方从情、理、法方面考虑,能够充分照顾死者家庭实际困难,自觉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最后还向双方当事人列举了类似的非因工死亡案例,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各自在本案中的权责。
【调解结果】
经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对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调委会还引导双方当事人到某镇人民法庭办理调解协议书的司法确认。 一是双方当事人确认梁某某的死亡是意外,并非因工伤引起。 二是家具厂全额付清梁某某的工伤医疗费,另一次性赔付人民币共6万元给梁某某继承人,此款包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关于工伤一般伤情的各项补偿以及非因工死亡的一切赔偿。 三是家具厂全额付清与梁某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福利。
【案例点评】
(一)本案的普遍性 在日常生活中,涉及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等案件时有发生。但不少工伤职工或死亡职工家属因为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出现非理性维权的现象。本案中,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正确引导,使得死者梁某某家属能依法维权,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调解。本案成功调解,对今后解决此类纠纷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本案的特殊性 本案特殊性在于梁某某死亡时,工伤认定结果尚未作出,导致工伤损害赔偿问题未能处理,后又发生非因工死亡,需要确定赔偿,工伤损害与非因工意外死亡赔偿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相互交织。梁某某死亡原因的认定是本案调解的关键,工伤损害赔偿情况的评估确定则是本案能否成功调处的突破口。 (三)本案的实效性 一是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快速受理此案、调解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稳控当事人的情绪,有效遏制事件的进一步升级。二是调解员能及时将本案向镇党委政府和区司法局汇报,争取上级领导的支持,协调整合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调处。三是充分发挥公安、法庭、人社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公安派出所通过内部协查机制,迅速查明了梁某某的死亡原因;人社部门及驻村律师评估梁某某生前的因工伤残等级,确定工伤损害赔偿金额起了决定性作用;人民法院从开始的提供类似案例以供参考,到案件调解成功后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确保了案件调处结果的合理性及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四是调解员在本案中注重情、理、法的运用,不厌其烦地向双方当事人宣传和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消除死者家属心中的疑惑和顾虑,成功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