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5日7时40分许,小型普通客车(新号牌)由西向东行驶至连霍高速公路某处时,与前方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新号牌)碰撞,发生交通事故。
【鉴定过程】
鉴定人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 1087-2013)、《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A/T 643-2006)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车辆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检验。 小型普通客车(新号牌)与重型半挂牵引车(新号牌)相撞,致使小型普通客车(新号牌)前部产生塑性变形,经实车勘测,其等效变形量为,可得其等效变形量对应的有效碰撞速度为: 小型普通客车(新号牌)的总质量;重型半挂牵引车(新号牌)的总质量,因此重型半挂牵引车(新号牌)的有效碰撞速度为: 解得:
【分析说明】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中的尺寸链关系,小型普通客车(新号牌)与重型半挂牵引车(新号牌)碰撞后共同运动的距离;小型普通客车(新号牌)轮胎-路面的摩擦系数;重型半挂牵引车(新号牌)轮胎-路面的摩擦系数;两车碰撞后共同运动的综合摩擦系数为: 重力加速度;根据动能定理,可得小型普通客车(新号牌)与重型半挂牵引车(新号牌)碰撞后共同运动的距离对应的等效速度降为: 小型普通客车(新号牌)碰撞后的行驶速度为: 重型半挂牵引车(新号牌)碰撞后的行驶速度为: 小型普通客车(新号牌)碰撞前的瞬时速度为,重型半挂牵引车(新号牌)碰撞前的瞬时速度为 根据动量守恒定律及有效碰撞速度公式可得: 解得:
【鉴定意见】
1、小型普通客车(新号牌)碰撞前的瞬时速度约为116.7公里/小时。 2、重型半挂牵引车(新号牌)碰撞前的瞬时速度约为56.5公里/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