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人员李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籍贯北京,高中文化,住北京市东城区。2010年10月20日李某因犯合同诈骗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审理期间提出申请撤回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刑期自2009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2011年5月4日被调入北京市良乡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月10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19年11月19日。

【案件办理过程】

(一)提前审查减刑条件 2018年6月初,监区办案警察对李某减刑各项条件进行审查,李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月10日减刑十个月,已符合法定减刑间隔期的要求。李某本考核期内累计获得六个表扬奖励。 为准确掌握罪犯财产性判项的执行履行情况,监狱于2018年7月2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公函调查核实李某的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2018年7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关于罪犯李某财产刑判项执行情况的说明》,证实李某被判处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执行到位,共同退赔赃款人民币228627.8元已执行到位,本案现已经执行完毕。 (二)启动减刑提请程序:2018年8月5日,依照《北京市减刑工作规定》,北京市良乡监狱二监区召开警察评议会议,集体研究李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李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李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证实该犯财产性判项已经履行完毕。李某曾于2014年1月10日减刑十个月,已符合法定减刑间隔期的要求。李某所获表扬奖励数量符合规定,无处罚。因此,经监区集体研究认为李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李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 (三)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区集体评议会后,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案卷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李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减刑的建议适当。评审会前监狱书面邀请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 (四)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2018年8月2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李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警察、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五)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认为李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六)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监狱于2018年9月12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李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议,认为李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李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的决定。 (七)移送案卷: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及案卷抄送北京市刑事执行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李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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