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岑某某,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西某某县,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4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2月24日交付广东省英德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5年5月28日至2017年5月2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10月20日,罪犯岑某某因“右上腹疼痛一周”在广东省英德监狱医院入院治疗。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2016-10-20腹部B超:肝内多发性实质性占位病变,予以护肝治疗。因病情无明显好转,于2016年10月28日转入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 11月10日病情诊断:1、肝左叶巨块型肝癌并肝内转移,2、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轻度。 2016年11月22日,广东省英德监狱罪犯病情鉴定小组鉴定为肝左叶巨块型肝癌并肝内转移,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轻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条件,提出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狱医院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狱医院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刑罚执行部门核查材料后,电话告知罪犯岑某某亲属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事宜及签署具保事宜,但其家属不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程序中止。 2016年12月,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广东省英德监狱医院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岑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监狱医院全体警察集体研究讨论,认为罪犯岑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伏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获得嘉奖八次,累计扣六分。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岑某某提请减刑四个月三十天。 监狱医院院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提请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岑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岑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岑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岑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岑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岑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岑某某减刑四个月三十天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2016年12月20日广东省英德监狱将罪犯岑某某的《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了(2016)粤18刑更第61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三十天,刑期至2016年12月28日。考虑到该犯身体情况,广东省英德监狱于2016年12月28日派出工作人员将其遣送至广东省某某客运站,为其购买去往广西某某市的汽车票,并护送其上车。同时告知其亲属乘车信息,让其亲属到广西某某市汽车站接车。